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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真調會?檢警調困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備受爭議的真調會條例立法通過後,檢警調等執法機關應如何配合?法務部昨日強調,民進黨已針對有違憲疑慮的條文內容聲請大法官釋憲,該部將在無明顯違憲之虞和不侵犯人權的範圍內,全力配合真調會的調查;此外,法務部也提出檢警調機關都有同感的「三項執行困境」,希望朝野重視解決。
今日上午開始,立院司法委員會將就三一九真調會條例的立法規定,邀請法務部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調查局長等首長詢問如何配合調查事項,一般預料詢答過程將精彩可期,上演激烈攻防戲碼,直到昨晚為止法務部官員仍就今日一整天的備詢問題進行沙盤推演。
因應真調會條例實施後的相關配合措施,法務部日前曾召集各檢察機關、警政署、調查局高層代表研商,與會官員提出三項執行困難和疑義。
第一項執行困境,是真調會條例未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法律適用疑義,並無適當的權責機關負責,亦未訂定相關細部作業規範,將造成行政機關執行的困難;法務部舉例說,在無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各執法機關意見不一,將出現各自解讀真調會條例條文的結果,紊亂情況可想而知。
其次,真調會條例集各項權力於一身,但職權及其行使的規定,法條內語籠統、模糊,爭議甚多,將使執法機關無所適從。
法務部舉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的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該真調會管轄,但所謂「所涉刑事責任案件」範圍為何?是否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直接、間接的相關案件均包括在內?所謂專屬管轄事項也不明確,是否包括提起公訴及公訴蒞庭等?此外,此一規定是否排除未被真調會徵調的檢察官,偵查相牽連案件偵查權的行使?而專屬管轄法院為何?最後,則是刑事偵查和行政調查混淆不清。
真調會本身究竟是犯罪事實的調查或是澄清行政責任的調查,條例並未明確界定,若是刑事偵查,則應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如羈押、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只能用於刑事偵查;此外,如果搜索取得的資料,是否可做為行政調查目的?是否會發生以刑事偵查手段,達到行政調查目的?都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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