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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白領外勞 雇主條件擬鬆綁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為鼓勵外資來台投資,設立研發中心及企業營運總部,勞委會研擬修改白領外籍專業人士在台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放寬聘僱外國人的雇主條件,並增列外商初期得以代表人身分來台。

勞委會表示,新修正標準研擬不再限制在台設立不到1年的外資公司,其欲聘僱外國人的資本額門檻,而且成立1年以上者的營業額及資本額較現行規定減半,比如:成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營業額達資本額5倍或5百萬元以上;成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勞委會指出,由於有些產業特性無法提出營業額或進出口實績,但該產業確實對國內產業發展有實質幫助,新修正標準擬放寬此類產業的雇主,可聘僱外國人從事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等製造業及批發買賣業工作。

勞委會也表示,批發零售業白領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案多,為了便於申請審核,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將增列批發買賣業工作。此外,外國人入國從事研究工作將擴大適用範圍,由現行學術領域擴及衛生、環保、醫療等研究工作。

勞委會說,現行規定外國白領人士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行職業別薪資調查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業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但有些企業、非營利組織及政府部門給付薪無法達到標準,該會研擬增列薪資標準排除條款及會商機制。

基於有雇主及外籍人士規避學經歷限制規定,勞委會說,新修正條文將明定雇主於1年內外國人履約期間超過90日者,仍需符合現行規定辦理,也就是需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比如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或經專業訓練、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且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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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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