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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未洩水 墜機奪兩命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三年前,凌天航空公司一部直升機在中市執行電塔礙子清除作業時,因故墜機,造成駕駛員孫山南及作業員殷大偉兩人死亡,經過調查肇禍原因,赫然發現失事當天,負責為直升機加油的加油員許家銘、郭壽山,兩度未依規定為直升機燃油進行必須的「洩水」程序,以致燃油含有大量水分,造成直升機發動機熄火墜毀,兩人因而被台中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九十年九月三日上午八時許,由孫山南及殷大偉所駕駛一架直升機,受台灣電力公司委託,為中市北屯區的電塔礙子進行空中除鹽工作,但是直升機加油起飛後約四分鐘,即墜落在電塔附近竹林內,駕駛員及作業員兩人送醫後不治。
該案經飛航安全委員會調查,該直升機發動機內有受污染油料,導致發動機無法正常運作而中途熄火,才導致墜機。
台中地檢署調查發現,被告許家銘、郭壽山兩人,在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將燃油儲油車加油之後,就一直停放在該公司停車場,停放二天三夜之後,在開車前理應進行儲油車「洩水作業」,但兩人當天開車之前並沒有依程序進行洩水,就直接將儲油車開往直升機停放的地點進行加油。
檢方指出,儲油車經沿途的顛簸,將已經沉澱的水又與燃油混合而污染,理應再等儲油車停置數十分鐘,讓水、油自然分離,再一次進行「洩水作業」,但被告兩人還是沒有進行洩水,就直接將受污染的燃油加入直升機內。
檢方表示,失事直升機當天啟動後正常飛行九十九分鐘,被告兩人為該機補充油料後,起飛四分鐘即出事,據飛航安全委員會報告,失事直升機燃油系統末端遭大量水液侵入,該液體經化驗含水量達九十六%至九十八%,而儲油車內底部之燃油含水量高達九十九點九%,判斷當日未有效執行洩水作業,直升機才會發生熄火墜毀事故。
起訴書指出,被告兩人未依照航空器洩水檢查時應注意之要領與程序,導致直升機加到受污染之燃油,是此墜機事件主因,事發後被告已賠償兩死者家屬各九百八十萬元,殷姓死者家屬願意原諒被告,但孫姓死者家屬不能釋懷,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新聞辭典》洩水
洩水作業在航空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作業程序之一,使用燃油的發動機,絕不接受受到水液污染的油料,所以發動機的油槽底部有一處儲水槽,並且有防水閥,當水的比重較大沉澱進入儲水槽後,不會逆流進入油箱,但是油箱內儲水槽空間有限,每次發動前,一定要有洩水動作。
燃油儲油車也是相同,儲油車每次為飛機加油之前,要先洩水,以確保進入飛機油箱內的燃油純度。
為何要洩水﹖不論是油箱或是儲油車,一定會有空氣存在內部,空氣中有水分,久而久之,經過搖晃或沉澱,水會與燃油混合,影響燃料品質,如果污染不高,不至於造成發動機熄火,如果污染太高,則可能造成熄火等安全問題。
如何洩水作業﹖飛機發動機啟動前,從油箱底槽洩油(其目的是洩水,因為水的比重比油高,經過沉澱會自然積存在底部),以透明容器接著,以儀器(至少是專家目測)了解積水情形,直到完全是純燃油為止,這個動作叫洩水作業;而儲油車也是一樣,以同樣的程序完成洩水,確保油箱內的燃油純度。一位航太專家表示,如同一般的汽車油箱一樣,油箱不能有水,一旦有水,將造成燃燒不足,影響引擎的發動,將造成推力不足,車輛便行不得也,飛機也可能因而失事。(記者楊政郡、蘇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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