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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產品 公平會將規範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名人代言屢傳問題,公平會主委黃宗樂昨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將訂定代言人行為規範,規範出爐時間「越快越好」。他指出,代言人規範理應要求代言人了解代言產品成分,並設有代言人親身體驗期,若必要時,應要求代言人負擔連帶責任,至於詳細代言人行為規範內容,尚需與衛生署及消保會討論。

從藝人高凌風代言火鳥咖啡涉及壯陽藥品、藝人小亮哥代言增高器、藝人陳盈潔代言塑身產品土耳其草莓、藝人楊思敏代言珍珠粉、兄弟隊職棒明星彭政閔代言π水生成器,親民黨立委邱毅表示,代言廣告通常請藝人或名人代言,這些名人代言,卻不清楚代言產品的內容,公平會應規範代言人責任,以免引發糾紛。

公平會第三處處長吳翠鳳指出,已開始著手蒐集各國見證廣告衍生的代言人規範,據其了解,美國政府設有見證廣告的相關規範,使產品代言人清楚其可配合廠商哪些行為,才不至於觸法。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出現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的表徵或表示,比如使用前後差異不實或內容誇大不實,該會通常以事業為開罰對象,除非產品代言人就是廠商或股東,才可能受罰,因此,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尚難處罰代言人,也無法課以深具吸引力的名人代言人較重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現行規定,在明知或可得知的情況下,廣告代理業仍製作設計引人錯誤的廣告,廣告代理業才需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也需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代言人目前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會說,若民眾購買健康食品及藥品,發現見證廣告不實時,應向衛生署檢舉;購買非醫療器材而發現其見證廣告不實時,則向公平會檢舉;當民眾購買產品後,與產品廠商發生消費糾紛,就可向消保會檢舉。


〔記者羅碧╱台北報導〕對於公平會將與衛生署、消保會共同研擬產品代言人規範一事,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認為,由於名人代言的產品包羅萬象,所以應做通盤考量,從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尋找可以一體適用的法則做規範,主要是涉及消費者的權益。

陳再晉強調,通常業者會找名人代言的產品主要是想要藉由名人的知名度,吸引民眾購買,所以若要做代言人的規範,還是要從公平法及消保法著力,就像有民意代表為膠原蛋白產品代言、藝人為成藥做廣告等,都還是從商業角度出發。

衛生署醫事處長薛瑞元表示,目前衛生署對於醫事人員代言跟健康議題相關的產品已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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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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