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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台塑聯漲 恐挨罰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中油及台塑2家油品業者自前年至今,已發生20次的「默示性聯合行為」,公平會主委黃宗樂昨日表示,3週內做出決議,目前該會審查委員及業務單位傾向處分2家油品業者,倘若開罰,業者需停止違法行為,其罰鍰最高可達2500萬元。
公平會主委黃宗樂昨日上午至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民進黨立委邱垂貞率先提出質詢,他說,今年油價已上漲4次,中油與台塑不約而同漲價,每次漲幅高達3%,民眾相當吃不消,油品業者雖然宣稱為反映國際油價而不得不調漲,但實際上,中油已達年度法定盈餘目標,根本不存在反映油價成本的理由。
由於公平會調查結果遲未出爐,立委邱垂貞質疑公平會不知民間疾苦,而未查處中油及台塑2家業者聯合調漲價格,主委黃宗樂強調,公平會採委員合議制,由於委員對此案件意見多且需再調查事證,此案也涉及國際問題,該會得慎重其事地查察默示性一致行為。
黃宗樂表示,去年已「警示」中油、台塑2家業者,但中油、台塑2家供油業者無共同協議、契約或廣告等「合意」直接證據,導致聯合行為不易查察,該會將引進「窩裡反」條款,讓凡參與聯合壟斷行為第1位認罪舉證者獲寬恕。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聯合行為,所謂聯合行為係指以「契約」及「協議」達成合意,或因「意思聯絡」而事實上可導致一致性行為的合意方式,譬如業者公開與競爭有關的敏感性市場訊息,以相互傳達營業策略,或直接進行商業情報交換等直接證據。
公平會還說,若依誘因、經濟利益、漲價時間或數量、不同行為的替代可能性、發生次數、持續時間、行為集中度及一致性等間接證據,進而認定事業之間已有意思聯絡,成為其一致性外部行為唯一合理解釋,也可認定為聯合行為者。
此外,有立委反映已有不肖業者開始囤積撲滅紅火蟻的有效藥品,政府應未雨綢繆儘速處理,公平會主委黃宗樂表示,好比SARS期間口罩的囤積問題,該會一定會持續注意調查。
中油促管管最低價條款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針對公平會即將在3週內針對中油、台塑疑似「聯合壟斷」作成結論,且傾向裁罰一事,中油、台塑齊聲喊冤,中油甚至有主管直指公平會應該管的是,中油、台塑2大油商與下游簽訂的「市場最低價合約」,如果被罰2500萬能改變合約,那被罰了也划算。
中油指出,聯合壟斷之所以必須介入裁罰,是因為壟斷結果造成市場價格不合理提高,侵害消費者權益;但國內油價居亞洲最低,汽油、柴油出廠價格比亞洲次低國家每公升低2-3元,中油、台塑的「壟斷」結果,居然是「比低價」,根本就不符公平交易法的處罰精神。
中油說,中油、台塑為爭取加油站加盟,在售油合約中都已載明售油價格「不得高於台塑(中油)」,在這條市場「最低價」條款的牽制下,自然每次中油、台塑的調價結果都會趨於一致;如果公平會要管,應該針對「最低價條款」來管,如果可以廢了此一條款,中油被罰2500萬也值得。
台塑石化主管也表示,如果公平會開罰,那真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台塑與中油訂價其實經常有所差距,之所以會趨於一致,那才是市場競爭造成的結果,而且都是賣貴的降回來,或者是漲多的變漲少;如果此例一開,造成雙方不敢因應競爭而降低漲幅或加碼降價,那才是消費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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