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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課稅官司 券商勝訴
〔記者李錦奇、鄭琪芳╱台北報導〕國內第一宗認購權證課稅行政救濟訴訟,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原告大華證券勝訴,撤銷財政部國稅局87年原處分,理由是權證避險標的股的操作盈虧,應與權利金收入一併觀察,視為成本的一部分,如果有損失,應准予認列。
大華證獲悉勝訴後表示感謝,但因財政部國稅局還可上訴,訴訟暫時還不算定讞,如果最後確定勝訴定讞,將與國稅局再協商課稅方式,但也不代表87年度認購權證避險損失14億餘元可全數免稅,大華證估計最多可回沖3.55億元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現行法律規定,避險操作所得不用課稅,所以避險操作損失也不能抵稅。不過,這個案件的承審法官認為避險操作屬於「不確定所得」,有點像是賭博所得或是機會所得,不同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若有損失,可以抵稅,對於這樣的說法,台北市國稅局無法接受,將提起上訴。
財政部長林全則強調,一個判決結果,不能代表全部。
雖然官司尚未定讞,但大華證的勝訴,仍讓證券業界相當高興,認為有助向財政部爭取重訂認購權證課稅計算方式,或是成為立法院修改所得稅法的參考指標,讓認購權證避險成本可認列成本計算,直接修法納入,一勞永逸。
大華證是國內業界率先向財政部國稅局提出訴願,被駁回後,去年轉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救濟訴訟,主張財政部國稅局要對認購權證權利金,課取25%營業所得稅,並不合理,成為業界第一宗認購權證課稅訴願官司。
行政法院審理後昨天判決,財政部國稅局原處分,也就是權利金課25%營所稅方式,並不合理,理由是認購權證必須搭配標的物避險操作,無論避險盈虧,應與權利金收入一併觀察,都應視為成本的一部分,這不是一般的股票買賣,應視為整體關係,必須一併觀察計算,而非國稅局所主張的避險操作是單獨買賣關係,如果有損失,應准予認列。
附帶一提的是,由於每一年度的營所稅都是獨立案件,事實上,大華證昨天勝訴的只是87年度案,往後的88至92年度營所稅案,目前都排隊等著訴願、行政救濟訴訟,同樣地,國內各中大型券商,目前也都在訴願階段,直接與財政部國稅局交手中,由於大華證的訴訟程序較早,因此成為業界關注的指標案件。
認購權證課稅的爭議由來許久,由於券商因發行認購權證而進行的避險操作損失慘重,因此積極爭取避險操作損失可以抵稅,財政部也同意修法,不過,由於券商要求追溯至87年適用,導致稅收損失近90億元,遭到質疑,因此,相關修正草案2度在立院闖關都失敗,同時間,部分券商則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並且指出,這件認購權證課稅的行政訴訟案件,昨日才進行宣判,但前日市場就傳出券商將可勝訴的利多,而且還有媒體報導,對此,台北市國稅局也有一些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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