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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輝涉白案 尚未定讞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陳進興妻舅張志輝勒斃要求分手的女友,震驚社會一時,至於所涉的白曉燕綁架撕票案,高等法院於今年七月二十八日更三審宣判,合議庭考量張志輝的自白受有疲勞訊問、利誘、怒罵與威脅等不正當取供,認為證據取得不合法,不能作為判決基礎,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張志輝的無罪判決;全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中。
更三審合議庭發現張志輝多次自白,是疲勞訊問至凌晨,或長達九小時,並被怒罵、恐嚇與威脅,甚至調查員明知張志輝可能涉及擄人勒贖殺人罪,依當時懲治盜匪條例根本不能緩刑,卻表示可以緩刑,已屬不當利誘。
判決雖認為張志輝未受有刑求,但由於受到偵查人員不當取供,以及精神壓力,已延伸至其後的陳述,自白都不可採,才判張志輝無罪。白曉燕案在一、二審時,對於張志輝是否為白曉燕案的共犯,一直在有罪無罪間擺盪;板橋地檢署是依擄人勒贖、殺人等罪嫌起訴張志輝,求處死刑,但一審板橋地院判決,認為張志輝的自白前後矛盾、漏洞百出,與事實相差太多,判張某無罪,當庭開釋。
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判處張志輝無期徒刑,當庭收押張志輝,主要理由是張志輝的十六次自白,皆坦承參與看守白曉燕,陳述毆打經過,以及陳進興剁下白曉燕左小指,包紮紗布是用鐵絲纏繞等等,均與屍體、傷處相符,張志輝未遭不當外力或刑求,自白具有真實性。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認為張志輝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次陳述參與白曉燕綁架撕票案的犯罪自白,屬自由意志所為的任意性陳述;同年五月三十日前往白案西雲路現場指認履勘表演,在錄影帶中,張志輝答話順暢,引導檢察官至屋內各處說明,自行表演與述說事件經過景象等,未受任何脅迫、威逼,至於張辯稱遭刑求,也不足採。
不過,最高法院仍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於九十年十月間宣判,考量雖有自白,但無明確、堅強事證支持,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撤銷羈押張志輝,當庭釋放,限制住居在戶籍地中和,以及住所地龍潭;但最高法院仍未接受此判決,再發回更三審。
張志輝崇拜姊夫陳進興
〔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在白曉燕案中偵訊過張志輝的調查員指出,張志輝在偵訊中自白參與犯罪,其自白內容,有些連媒體及調查人員都不知道,絕對不是瞎掰拚湊的,加上勘驗命案現場時發生的種種靈異現象,讓調查員記憶猶新,到現在還是堅信張志輝是白案共犯。
一名調查員說,印象中張志輝很崇拜姊夫陳進興,陳曾經出了二十餘萬元為張志輝擺平車禍糾紛,張志輝在偵訊中也自白曾送礦泉水及食物到五股命案現場,並輪流看管白曉燕。他說,從張的自白可以看出,他絕對去過現場,他畫的現場圖,與實際狀況大致相符,在現場桌子旁邊有兩片大型玻璃,這兩片玻璃原來是西雲路現場門口的落地窗,是林春生、高天民、陳進興三人租了房子後,將落地窗改為鐵捲門,以便車輛進出,才把大片玻璃放在桌子旁。
另一名調查員說,張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審理時,曾自白說白曉燕的左手小指被切下後,是以鐵絲兩度纏繞的方式止血,媒體也尚未報導此內情,若張不是共犯,怎能得知此一詳情。
張赴白案現場出現靈異現象
一名承辦調查員回憶說,八十六年帶張到北縣五股西雲路現場時,竟然出現莫名的靈異現象,讓他到現在還是深信張是白案共犯。他說,去命案現場時一度走錯路,最後還是由張帶路,一到現場,第一個下車的江姓調查員平時就號稱能通靈,就向帶隊官表示,「白曉燕來了,後面還跟了五個青面獠牙的」,帶隊官不以為意,還直斥胡說,沒想到張志輝下車時當場口吐白沫,全身抽筋在地上滾,一度跪在地上膜拜,直到調查員找來紙錢給張燒,才暫時平靜下來。
另一名調查局測謊專家回憶說,案發後曾對陳進興及張志輝測謊,兩人都沒通過,且他們是坐在椅子上平靜的接受測謊,但心跳每分鐘約一百二十至一百四十下,顯示情緒波動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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