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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查賄是本分 何必獎
記者李永盛╱特稿
「查賄給獎金」的制度,顯示政府全力打擊立委賄選歪風的決心,立意不可謂不善,但「論件計酬」式的給獎方式,恐難脫「為錢辦案」之譏,被告豈能心服?檢察官努力查賄之餘,又何以杜悠悠眾口?
吾人寧可相信絕大多數的檢察官都能廉潔自持、秉公辦案,但在「查賄給獎」制度下,難防有不肖檢察官在政策引導下,為獎金入人於罪;就算事後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但被告無端遭受訟累,又豈是「查賄給獎」制度的本意。
且依法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事項,都要一併調查,如今有了「查賄給獎」制度,難保沒有檢察官只查對被告不利事項,輕忽對被告有利之處。
再說,熟悉實務操作的人都知道,檢察官雖有「指揮」警調辦案之權,但在查賄、緝毒、緝槍等案件中,真正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實際狀況,以及執行任務的人,往往都是身處第一線的警調人員。
而且警調人員為了查賄、緝毒、緝槍,有些人還要遊走在法律邊緣,自己出錢養線民,以獲取重要情報,姑不論其做法是否正當合法,但在類似案件中發給警調人員些許獎金,或能貼補其部分支出,也許還有點道理,檢察官若也來「插花」領獎金,實在看不出有何正當理由。
且查賄為檢察官本分,原不應另外給獎金,又偵辦重大貪瀆、掏空案者,為何不給獎,僅查賄有獎,似於理不合。
「查賄給獎」制度的存在,本意應是彰顯政府查賄的決心,以及對檢察官的愛護,但是「愛之適足以害之」,若因此造成人民對檢察官的不信賴,甚至衍生弊端,檢察官還不領情,那就表示制度有檢討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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