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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分期付款貸款 填寫須看清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金管會銀行局提醒民眾注意,購買分期付款商品時,在填寫「分期付款」與「分期貸款」結合式商品申請書時,如果沒有貸款需求,記得將與貸款相關的欄位及條款文字刪除,避免自身權益受到影響。
目前銀行業者與其委託行銷貸款公司間,常藉由訂定共同合作辦理消費性貸款契約方式,推動所謂分期付款與分期貸款結合業務,但是部分銀行為了節省作業成本,將「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與「商品買賣契約書」併入同一申請書表內載列。
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分期付款」只是消費者與售貨店家約定,以分期方式繳付貨款,與銀行並無借貸關係,如果不小心填了「分期貸款」申請書,或遭店家冒名申請為「貸款」,就是由銀行先行代付貨款,再分期還銀行,算是「欠銀行」的,如果所買的東西沒什麼問題,就不會有爭議,但如果發現有瑕疵要退貨,將會產生複雜糾紛。
行政院消保會已主動找上銀行局,認為此類載列方式相當容易造成民眾誤填或遭經銷商冒名於「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填寫簽名欄位等相關資料,銀行一旦受理民眾申請貸款,將會使得原本單純的分期付款買賣交易,被衍生為消費性借貸關係,未來如果民眾發現分期付款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想要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行使相關權益拒絕繼續依約給付時,就可能因此發生滯納本息而影響個人債信,而面臨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鍾慧貞表示,銀行局已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相關會員銀行,應特別注意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與店家申請辦理分期付款購物時,請特別注意繳款金額、繳款方式及各項約定事項,對於分期付款購物有搭配銀行消費性貸款的商品,消費者如無辦理貸款之需求,一定記得將申請書中與貸款相關的欄位及條款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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