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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生效之衝擊
■陳椒華
(續昨日)
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等綠色產業
為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政府宜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發展可以分散尖峰用電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之風力發電、太陽能及生質能發電,訂定優惠再生能源電價收購制度,結合已臻成熟之太陽光電技術,二○一○年台灣達成十%以不排放溫室氣體的再生能源發電絕對可行。
而在廢棄物資源化再生利用,政府應檢討焚化爐政策,積極推動資源回收源頭減量策略,目前台灣設有二十一座大型焚化爐,每座焚化爐幾乎都是二十四小時焚燒運作,成為二氧化碳等溫室效應氣體極大的產生源,政府應落實資源回收源頭減量,加強有機廢棄物多元化再利用,設置堆肥場及生質能厭氧沼氣發電設備等。另外,改善大眾運輸系統、推廣環保節能的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等環保交通工具;在人口密集之都會區應檢視大眾運輸系統之效率,提升使用率,以紓解自用小客車、機車之發展壓力及減少都市之空氣污染及溫室效應氣體排放。
破釜沈舟勇敢面對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估算的綠色GNP發現,台灣近年來因自然資源耗費與環境品質惡化,每年約損失一千兩百億元,雖二○○三年台灣的GDP達五.三%,但其實無法真正代表國民實質獲得成長,換言之,不當的產業開發及環境管理失當已造成重大環境災難。在「京都議定書」即將生效之際,政府單位應以破釜沈舟之心勇敢面對,提高因應層級,由行政院長召集,儘速成立跨部會工作團隊。不應以發展核能作為二氧化碳解套的方式。雖核電廠運轉時二氧化碳相對排放較少,但鈾礦開採提煉與後續核廢料固化處理相對二氧化碳排放極高,極易被略而不顧,核電作為減少溫室氣體之替代方案無異於飲鴆止渴。(下篇,全文完)(作者陳椒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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