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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 應避免兼掌子公司

〔記者陳中興、黃美惠╱台北報導〕建華金控孫公司建華租賃承作博達公司存貨貸款,衍生出金融機構高階主管兼任子公司負責人可能產生弊端;行政院金管會擬限制金融機構高階人員非必要不應兼任轉投資子公司負責人,以落實「內部牽制、分層負責」。

建華金控旗下建華銀行轉投資的建華租賃曾經為博達公司承作存貨貸款,使博達公司名下增加1000多萬美元現金部位,但這部份借款屬於有條件撥款,建華租賃雖認為在會計函證時,已盡說明之責,但金管會仍認為,建華租賃根本不該承作這筆放款,核貸程序不夠嚴謹。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金融機構轉投資事業承作之業務,在逐級呈核過程中,如果轉投資子公司的負責人就是公司高層主管時,即使有什麼錯,負責審核的中層主管根本不敢吭聲,這樣將使業務失去控管。

建華金控總經理盧正昕身兼建華銀行董事長,建華銀行又轉投資建華租賃,盧正昕又曾兼任建華租賃董事長;但此現象經金管會要求,建華金控內部已針對其轉投資事業負責人作出調整。

鍾慧貞說,金融機構不能只顧自己債權有無風險,對於授信對象更要弄清楚全貌到底是怎樣,建華方面在博達案中只是沾到一點邊,並沒有任何不法,但金管會認為應針對金融機構子公司、孫公司的負責人架構安排作一釐清。

鍾慧貞表示,現行法令已有規定銀行高階經理人、負責人不得擔任轉投資子公司「經理人」,除此之外,金融機構還必須針對內部控管系統進行檢討,除非為拓展海外市場,必須由母公司高階主管擔任子公司負責人,否則應儘量避免。此一考量主要是為強化銀行內控,避免因各層轉投資事業負責人安排不當,癱瘓整個「分層負責、內部牽制」功能。

針對金管會的指示,建華金控副總經理暨發言人彭康雄表示,尚未收到金管會公文,不過一定會遵照辦理,相關子公司負責人職務都將依照金管會要求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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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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