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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認定基準 勞委會擴大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為減少職業病醫師認定過勞死(意即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的意見歧異,勞委會將明確補充現行認定基準,預計年底前送給勞保局及各職業病醫師,作為認定案例及解釋說明,該會也將在明年具體檢討過勞死認定基準。

勞委會表示,隨著時代及科技變遷,目前的過勞死認定基準細部說明較為含糊籠統,經專家學者建議後,除了原先的超時工作,該會的定義增列不規則工作型態、數小時連續不間斷的工作、經常性公務出差、溫度、噪音、時差及有心理壓力的工作,未來將有助於職業病醫師判斷,讓每位職業病醫師心中的一把尺逐漸趨近。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若輪班者,應注意其輪班變化、輪班之間的間隔次數;在噪音下工作者,其噪音是否高於70至80分貝、暴露於噪音中的次數;以溫度為例,在低溫下工作的員工是否感到手腳疼痛或強烈發抖,其穿著的工作衣服是否具有保暖功能,員工是否在工作前有暖身機會,員工是否需要在交替性忽冷忽熱的環境工作,其進出次數及實際溫差落差情況。

勞委會說,以時差為例,職業病醫師應留意勞工從甲地到乙地的出差時間是否大於5小時以上、其時差數及出差頻率、交通運輸、下榻飯店、飯店設備、適當休閒時間、睡眠時間穩定度,而且返國後是否有機會恢復體力。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說,過勞死認定案例日增,政府不單應訂定認定基準,也應重視工作促發因子,不該因勞工患有氣喘或糖尿病等因素,就不視為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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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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