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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政治新聞

選省長經費超支 陳定南免罰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法務部長陳定南參選第一屆台灣省長申報競選支出超出三億多元,八十八年遭省選委會裁罰四十萬元,陳定南提出訴願,歷經五年後,昨由省選委會開會討論,決議不罰。

陳定南於民國八十三年參加第一屆省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公告,最高限額是一億零四百九十八萬二千元,而陳定南在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申報的經費支出是四億五千六百八十七萬五千七百元,超出三億五千一百八十九萬三千七百元鍰。

陳定南不服,認為誠實申報反而被罰,有的候選人申報金額一看便覺有疑義卻不罰,因而提出訴願及再訴願,經中選會撤銷省選委會的原處分,要求該會另為「適當處分」。

省選委會的委員重新討論該案時,意見一直不一致,有人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的罰則部分並未廢除,就應該要罰鍰;也有一派委員主張,法律對當事人有利部分,採「從新從輕」處分,既然他誠實申報,且政治獻金法在今年三月底公布實施,該法第三十條就明文規定,選罷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處罰規定已不再適用,故應不罰,兩派意見相持不下。

昨日上午的省選委會第二三六次委員會議中作出了「適當處分」,主委林光華依據八名委員的書面審查意見及會議中多名委員的發言,以多數委員認為選罷法第九十五條之一在政治獻金法實施後已不再適用,因此裁決不罰,該案就此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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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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