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都議定書」生效之衝擊
■陳椒華
「京都議定書」即將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於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期間,全球共一五四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稱UNFCCC」,該公約於一九九四年三月正式生效,目標在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準上,亦即希望在二一○○年,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二倍,約550ppmv(ppm by volume)。一九九七年,該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要以法律拘束力規範三十八個工業化國家及歐洲聯盟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在二○○八∫二○一二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降至一九九○年水準平均再減五.二%;也規範了各國減量目標,如歐盟十五國及東歐削減八%,美國削減七%,日本、加拿大削減六%。多年來在歐盟等國強力推動「京都議定書」下,俄羅斯政府於今年九月決議批准並提交國會表決,十月二十二日得到俄羅斯國會下議院的投票通過承認,再待上議院投票通過並由俄羅斯總統普廷簽署,預定明年初生效。
「京都議定書」生效對產業發展影響
「京都議定書」規範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硫的排放,其中最主要之溫室效應氣體為二氧化碳,大約佔七十∫八十%,且大多來自人為能源使用,如燃燒化石能源,包括煤、油及天然氣等。「京都議定書」之制定限制了溫室氣體排放,也直接衝擊各國的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的經濟發展與國際競爭力。台灣雖非「京都議定書」公約締約國,但由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居全球排名第廿二,根據能源局資料,二○○三年全國各部門能源最終消費排放總量達二五五九八三千公噸,每人平均排放量約十一.一公噸。一九九○∫二○○三年台灣的GDP年平均成長率五.三%,而二氧化碳排放年平均成長率卻為六.三% ,顯示台灣的產業結構偏向為高溫室氣體排放及低能源使用效率。
「京都議定書」實質牽動了全球的經貿互動,在被要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壓力下,已非單是環保考量,勢將嚴重影響台灣未來的產業發展。由於台灣的高溫室氣體排放,勢將引起產業競爭效應與國際側目,未來一旦制裁機制出現,在各國提高進口門檻下,台灣若不自動自發進行減量或加強貿易協商談判機制,外貿將受到重大衝擊,如未來外貿出口,都可能被要求加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及提高能源效率標準等以為出口的基本要件,無法達此標準,產品將難以外銷。主力產業包括半導體、液晶面板、鋼鐵、水泥、紡織、家電及汽車等,都將受到衝擊。
儘速召開國家永續發展會議
「京都議定書」醞釀簽署前後,政府仍逕自發展高二氧化碳排放與高耗水之產業,如六輕設廠,使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在數年間驟升數十百萬公噸,也漠視空污排放總量管控;而目前政府仍持續推動低產值、高耗能、高二氧化碳排放與高耗水產業,包括中鋼集團規劃在台中港區投資興建年產二百萬公噸的一貫作業煉鋼廠;中油在高雄林園推動第二個百萬噸的乙烯投資計畫,在雲林台西成立雲林石化科技園區合資公司,推動石化園區設廠計畫等。
台灣接近九十八%的能源為進口能源,在高溫室氣體排放與推估之高減量成本下,依環保署推估資料,如果到二○二○年能源部門之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要達到十噸,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約為四百美元,相較約為其他工業國成本之十倍(以美國為例),二氧化碳減量所需邊際成本之高幾乎為世界數一數二,嚴重衝擊產業競爭力。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對台灣產業的衝擊,政府應儘速召開國家永續發展會議,重新檢討國家之能源與產業政策,發展高產值低耗能產業,檢討提升能源效率與相關能源科技發展、檢討推動大眾運輸系統與減少小客車運輸具體策略,停止蘇花高等高速公路發展計畫,發展再生利用產業;而立法部份,立法院應儘速通過再生能源法、電業法及通過非核家園法制化等相關法條,以利台灣再生能源的推動。(上,明日續)(作者陳椒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