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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跟監舉發 法官:有瑕疵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交通違規被警察活逮,常見警民臉紅耳赤爭論,最後走上交通法庭異議,法院也會以警察身為公務員,並經當庭具結,斷定不會說謊、無故誣陷民眾而予以駁回;但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闖紅燈案,罕見地質疑這樣的「人證」證據,並因此撤銷受處分人的紅單、不罰。這件交通違規紅單起源於去年四月間,一名王姓男子騎車行經南港路一段時,涉及闖紅燈,遭同向在後巡邏的南港派出所員警發現,一路「跟監」王某到其家騎樓下開單告發。

王某認為,他未闖紅燈,當時其將機車停放在騎樓,進入屋內拿東西時,出來就看見員警指其闖紅燈;王某經向交通裁決所申訴被駁回,繼而向士林地院提出交通聲明異議。

法官傳喚取締的南港所賴姓警員到庭說明;賴員說,他騎車巡邏行經南港路一段時,發現開單告發的機車,在其前方約五公尺處的紅燈路口稍微停一下,左顧右盼橫向車道無來車後逕闖紅燈,騎上人行道返家。

法官並傳與賴員同行、執行勤務的簡姓替代役男作證,簡員卻先後證述指出,「違規機車在路口停等後,再闖紅燈」、「違規機車在路口未停等直接闖紅燈」,前後證詞不一。

裁定書認為,本案舉發員警、替代役男的證詞既有瑕疵,自應作有利於受處分人的認定,審結後,撤銷王某的原處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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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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