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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投顧投資失利 可依民法求償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不少投資人靠投顧公司買賣股票,一旦賠了錢,可依消保法向投顧公司求償嗎?這樣的申訴案件,證期會接獲不少,昨日行政院消保會做出決議,投資行為不適用消保法,受害人必須主張投資人保護法、投信投顧法及民法,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若打官司時所主張的法律錯誤,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因此提醒投資人注意,民眾透過投顧公司投資,是換取訊息後再行投資,與企業經營概念相近,卻與消保法中「不再用於生產」的「消費」定義不同,若因此投資失利,並不適用於消保法。

黃宏全表示,不過若投資人權益受損,仍可主張投資人保護法、投信投顧法及民法,以維護自身權益,提醒投資人除慎選有信譽投顧公司外,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也應多加注意,若契約中有下列情況可依民法主張契約無效。

第1、免除或減輕業者責任,例如因某些投顧公司應負責原因而導致投資失利,公司卻不負賠償責任;第2、加重投資人責任,如因投顧公司的責任,導致投資人自行終止契約,投顧公司卻不願退還預繳費用;第3、限制、要求投資人拋棄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如規定投資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得終止契約。

黃宏全表示,若有上述情形,依照民法247條之1規定,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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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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