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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貸提前清償 3個月內定出收費標準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調查發現,不少金融業者的消費性貸款雖然標榜低利率、無負擔,提前還款卻得另繳違約金,引發多起爭議,消保會表示,未來除將訂出收費標準外,若消費者基於「不得已」提前清償,也不得收費,相關標準將在3個月內出爐。

消保會日前調查國內47家銀行與3家信託投資公司,發現有37家金融機構,提前清償借款將收取違約金。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違約金收取雖不違法,但合理性有待商榷,收錢的業者多表示提前清償會增加營運成本,但增加成本的理由太抽象,在全面資訊化下,提前清償的手續成本也很有限,更何況有很多業者,根本不收違約金。

黃宏全表示,當前消費性貸款盛行,不少借款人因不想繼續支付沈重利息,想提前還錢時,才赫然發現竟然要繳交違約金,而違約金的收取標準不一,例如有的業者收取本金1%,有的要求6個月內提前還款者,依照利息加計10%,不乏有收費過高、不合理的案例。

黃宏全表示,「要收違約金不是不可以,不過要收得合理,要有標準可循。」對銀行以優勢地位收取信用卡違約金,目前已有多件法院判決將違約金酌減至1元,顯示違約金過高或收取不合理,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消保會與銀行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議,金融業者若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就應提出提前清償所增加成本作為收費依據,而若消費者能證明提前清償是不得已,就不得收取違約金。金管會與銀行公會需在3個月內定出標準,並具體舉例,哪些情況屬於「不得已」。

此外,消保會也要求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若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與「得隨時清償」方案,並讓消費者瞭解,不同方案的貸款條件、利率計算方式、收費差異,而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也應考量借款人的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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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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