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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資訊 銀行需充分揭露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因應近來公會組織及功能日趨強化,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修訂「公平交易法對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新增同業公會約束事業活動行為可能構成不法聯合行為、存款業務與現金卡業務需充分揭露資訊等規範,新規範下週將公佈實施。
以存款業務與現金卡業務為例,公平會表示,金融業者應事先充分揭露利息計算方式、起息點、手續費用等各項交易條件,並要求現金卡業務需透過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其說明內容應有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若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各項交易資訊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關於金融業者經營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的案例類型,公平會表示,未揭露借款利率或拒絕提供契約書、未於借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債務期限條款事由、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未揭露抵押權擔保範圍、協力處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不對等、未揭露設定抵押權登記規費轉嫁之資訊、未揭露存款業務相關計息及計費資訊、未揭露定期儲蓄存單逾期處理相關資訊、未揭露支票存款留存金額相關資訊、未揭露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未揭露現金卡業務相關重要交易資訊、憑恃優勢地位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等類型。
公平會指出,新修正的規範也將彙整對外聲稱「零開辦費」卻又計收其他名目手續費用,以及金融業者郵購目錄廣告不實等違法案例,此外,若同業公會藉由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或其他方法,進而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屬於水平聯合,將有違公平法之虞。
近年來不少民眾向公平會檢舉貸款利率過高、計收特定手續費、信用卡刷卡手續費轉嫁、信用卡盜刷、信用卡或現金卡利率過高、提前清償違約金過高、汽車貸款或信用貸款計收提前清償違約金、保險理賠、個人資料外洩等問題,公平會表示,這些問題非屬公平交易法法規範疇,應另循民、刑事途徑解決。
公平會表示,自民國91年發布「公平交易法對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以來,金融糾紛仍時有所聞,近兩年現金卡新型金融商品也日漸盛行,該會決定修正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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