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頭版新聞
焦點新聞
政治新聞
生活新聞
國際新聞
自由廣場
社會•體育
社會新聞
體育新聞
寰宇探索
台灣蒐奇
財經新聞
財經焦點
證券理財
影視娛樂
影視焦點
影視綜合
生活藝文
流行消費
3C生活館
家庭.兩性
健康醫療
自由副刊
青春Pasta
藝術文化
休閒旅遊
自由評論
今日社論
自由談
鏗鏘集
專題報導
服務專區
樂透彩券
統一發票
訂報服務
首頁 社會新聞

消防車撞死人 駕駛判6月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花蓮縣消防局瑞穗消防分隊消防員巫庭光,駕消防車趕往演習現場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對方死亡,花蓮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巫庭光確有過失,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這是花蓮縣消防局有史以來,第一件消防員駕消防車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花蓮縣消防局也已經完成所有民事部分的賠償,並為被害人家屬請求國家賠償,被害人家屬也已經當庭表示願意原諒巫庭光。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消防員駕駛勤務車輛擁有的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一旦發生事故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責任歸屬。

花蓮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劉金元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第九十三條有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道路行車時速限制,在彎路、特定場所等路段,可以不必慢行,但必須是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

這起車禍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十九日,瑞穗消防分隊消防員巫庭光駕駛消防車,趕往消防演習地點參加演練,但行經瑞穗鄉瑞美村中興路口的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衝撞機車騎士張漢章倒地,終因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不治。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巫庭光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的準備,然而巫庭光駕駛消防車,竟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涉有過失。

此案經過審理終結,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巫庭光所為,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但是因為在案發之後,他報案並請求警方前來處理,符合自首的要件。

▲TOP 
中華民國93年10月22日星期五

新聞檢索

相關新聞
今日新聞圖片
立委藍美津女兒 上吊身亡
尋短離世 親痛不捨
贓物追追追 破竹科IC竊案
消防車撞死人 駕駛判6月
99個樂透億萬富翁 1個是學生
良人變狼人 亂寄性愛照
行李箱拉把「毒」家秘器
大馬台商住宅血案 抓到一嫌

重點新聞 || 政治新聞 || 財經新聞 || 社會新聞 || 國際新聞 || 體育新聞 || 影視焦點

3C生活館 || 健康醫療 || 自由廣場 || 社論 || 自由談 || 鏗鏘集 || 生活藝文

Copyright(C)本網站全部圖文係版權所有

非經本報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以800*600模式觀看以達最佳瀏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