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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順位債券 換股規定取消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昨天針對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作出重要決定,委員會決議取消「次順位債券」轉換特別股規定,將引進大量國際資金投資本國銀行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將是銀行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一項重大利多。

「次順位債券」可由銀行發行,所募得之資金得視為「第2類資本」,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可充實自有資本,提高資本適足率。

金管會昨天決定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這項辦法是監理單位控管銀行風險的重要行政命令,該項辦法原本規定,在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標準(目前為8%)、且累計虧損超過法定資本公積與保留盈餘之總和時,所發行的次順位債券必須全數轉換為特別股。

這項規定原意是在銀行面臨經營危機時,強迫次順位券債移作股本,等於是以債作股,免除次順位債券的清償義務,用以彌平銀行潛在風險。但因這項規定,使我國銀行發行之次順位債券「有可能」變成股票,使外國固定收益債券型基金即使有意購買本國銀行次順位債券,也因為基金法律規定不得買股票,而被拒於門外。

新規定則取消轉換為特別股之規定,但為達到相同之損失避免損失效果,在新規定中加註「若銀行與投資人約定,於其資本適足率未達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遞延償還本息,且於銀行清理或清算時,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之清償順位與永續累積特別股股東相同,得無須實際收回次順位債券及發行特別股作為交換」,也就是只要銀行與投資人約定,在「意外」發生時,次順位債券必須凍結贖回,即可免除以債換股。

金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指出,外國固定收益債券基金規模龐大,這項修正將使我國銀行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不可能變成股票,將吸引大量外資承購本國銀行次順位債券,對銀行來說是大利多;目前包括如香港、新加坡、韓國等國,也有類似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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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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