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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真調會 須辯明要件

記者劉志原╱特稿

今日憲法法庭辯論的兩大五小爭點之中,急速處分是否為憲法保留事項?憲法未規定急速處分權,這是漏洞或有意省略?還是立法者形成的空間?大法官是否可補漏?將是大法官決定是否宣告真調會暫停適用的重要關鍵。

依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大法官會議有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及審理政黨解散案件;急速處分權若為憲法保留事項,那麼急速處分權即為憲法層次,須由憲法明文規定,而在五權分立的原則下,憲法既無規定,即須透過修憲另賦予大法官「急速處分權」,在此之前,大法官即無法對真調會條例採取急速處分。

此外,大法官若認為,現行法律未規定大法官有急速處分權,是屬於立法者形成的空間或憲法刻意省略,即是制憲者與立法者故意不予大法官急速處分權,那麼在立法、司法分立的原則下,除非修法修憲,否則大法官恐也無權「法官造法」,逕行行使急速處分權。

但若大法官認為,法未規定急速處分,是因立法或制憲過程中,考慮未周延,以致未將大法官急速處分權以法律明訂,這就是憲法漏洞或立法疏漏,此時,大法官會議即可以「法官造法」,行使大法官職權來填補這此一漏洞,行使急速處分權以避免危害。

因此,大法官會議在言詞辯論後,須認定法律之所以未明訂大法官有急速處分權,是屬立法疏漏或憲法漏洞時,大法官才會對真調會條例採取急速處分,讓條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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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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