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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逾期未繳可望不罰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停車費逾期未繳被開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單,可望成為過去式!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上述規定,預料每年全國將因此減少近十億元的罰鍰收入。
但交通部擔心民眾自行繳費的收費機制會因此瓦解,將力求翻案;交委會也決議該案在送院會二讀前,須先送交朝野協商,因此能否順利免罰仍有變數。
明明合法停車,只因逾期忘繳停車費或未收到繳費通知單,結果被比照違規停車處罰,幾乎是所有駕駛人都有過的慘痛經驗;立法院交委會昨就通過立委吳敦義等人的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上述規定刪除。
據統計,九十一、九十二年的這類罰單,每年都高達一百六十一萬張(其中北市就佔近九十萬張),以每張罰單最低罰六百元計算,每年就有約九億六千萬元的罰鍰。
吳敦義表示,汽車駕駛人停車依法當然要繳停車費,但忘繳費僅是給付義務的遲延,頂多應依年利率五%的法定利率來計算遲延利息,但現行處罰條例卻直接處以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立委李鴻鈞則建議,應採漸進式處分,先處罰三百元,若駕駛人仍不繳再罰到六百元。
但交通部次長蔡堆強調,路邊停車場是開放式的場所,駕駛人很容易不繳費就駛離,增加收費的困難,而滯納金依法上限是十五%,平均六十至一百五十元的停車費,僅加徵九至廿三元,根本不具嚇阻作用,加上開立處分書、送達、財產查報、製作移送書等行政程序,不但曠日廢時,且需預繳強制執行費三百元,遠高於停車費加滯納金的總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也已通令不強制執行三百元以下金額的案件,所以改加徵滯納金的方式確有困難。
蔡堆說,依統計,九十六%駕駛人均會主動按時繳交停車費,另有部分駕駛人在收到簡訊、電子郵件等繳費通知時,也會儘快補繳,僅有不到三%的駕駛人未能依法繳費,不宜因少數不守規定的人,破壞民眾已養成習慣的收繳費機制。
據了解,由於該處分方式早已爭議多年,交通部昨對此一度有意將底線訂在只先罰三百元,但後來交委會仍決議刪除該比照違規停車的處分條文,只同意在該案送院會二讀前,應先送交朝野協商討論。
未繳視同違停不符比例原則
記者王貝林╱特稿
爭議多年的「未繳停車費變違規停車罰單」爭議,昨天遭到刪除,雖然二、三讀前仍有變數,交通部也積極尋求翻案,但就法理上來說,該項規定既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本質相悖,也不符法律比例原則,行政單位沒理由為了便宜行事,拿民眾權益當犧牲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條文,處罰標的都是不遵守交通法令的「違規」行為,汽車駕駛人既已依規定將車停在「合法」的停車格位,即沒有違反交通法令的問題,將駕駛人未繳停車費直接比照各項違規停車予以處分,與處罰條例用來處罰交通違規行為的立法本質並不相當。
「使用者付費」,駕駛人當然有繳納停車費的義務,但停車費性質比較像是駕駛人使用政府設備所應繳納的規費,與其在處罰交通違規行為的處罰條例規範,不如在停車場法或規費法規定處分,還比較站得住腳。
此外,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的罰鍰,與忘繳區區數十元的停車費相比,處分達應繳金額的十數倍至數十倍,也遠超過法律上的比例原則;若考量依規費法處以滯納金,十五%的處罰上限不痛不癢,毫無嚇阻作用,但就算行政單位認為民眾惡意不繳的情形相當嚴重,有必要比照酒後駕車給予重罰,也應在停車場法等適當法律明定清楚,而非以「偷渡」的方式,比照違規停車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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