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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正卡欠債 子附卡免還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現代人流行辦張信用卡的附卡,拿給親人使用,手續則大都由正卡持有人代辦及簽名,但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對這類情事做出一項判決,認定附卡持有人不僅不用對正卡使用人的欠費負連帶責任,甚至附卡持有人拿著附卡到處血拼,也「只須消費、不用負責」。

本案中的曾姓男子以前就學時,他的父親幫他辦了張附卡,他僅刷卡一萬餘元,但因他的父親後來一走了之,銀行因此要他負起連帶之責,代父償卡債四十餘萬元,案經法院審理,認為曾某的附卡為父親代他簽名申請,曾某並非合約當事人,所以判決曾某不必替父償債,而且連他以附卡消費的一萬餘元,也不必付。

判決書指出,九十年間,曾父主動辦附卡給兒子使用,申請書上由曾父代子簽字,而銀行也未將信用卡使用約定寄送給曾某。

曾某拿到父親送他的附卡後,即持卡消費,但僅消費一萬餘元,沒想到突然跑出四十五萬元的債務,因為他的父親以信用卡消費卅八萬餘元後無力付清,銀行在加計三萬餘元利息、三萬餘元違約金及手續費一千五百餘元後,向曾某及曾父追討計四十五萬餘元的卡費。

但當時曾某父母已離異,銀行找不到曾父,即要求曾某負起連帶責任,代父清償卡款,曾某拒付,雙方鬧上法院,曾某成為被告,日前在母親陪同下出庭,面對銀行追討四十五萬餘元的民事官司,曾父則缺席未到。

當事人之一的台新銀行主張,依信用卡申請書上合約,正附卡持有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曾某應付清自己及父親共同欠下的四十多萬元卡款;曾某主張,自己僅消費一萬三千餘元,沒有理由要他為父償債,且他也沒有在申請書上簽名。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曾父代子簽名申請附卡,以及銀行未能舉證曾將信用卡合約寄給曾某,顯見信用卡合約存在於曾父與台新銀行間,曾某非合約當事人,故台新銀行無權要求曾某履行合約條款。

法官還認為,曾某既非合約當事人,所以也難以認定曾某知悉必須為自己的附卡消費款項負起清償之責,故判決曾某既不必負連帶之責,也不必付自己刷卡消費的錢。

另外,銀行以加計年息百分之三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法官則認為,信用卡循環利率高達百分之廿,已足以催促被告繳清欠款,百分之三年息的違約金顯然過高,故判決違約金應酌減至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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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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