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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鈞一髮 步槍瞄準雙獅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兩頭獅子昨天分別逃過一死。陳中和自闖獸區單挑雙獅,險象環生,幸好雙獅不想吃他,否則,可能演變成三屍慘案。
所謂三屍,是指陳某被獅子咬死,此為一屍,警察為營救陳某而開槍射殺兩頭獅子,此為兩屍;合計三屍。
此事,文山一警分局獲悉後,動員警備隊、指南派出所六名巡邏警員趕赴現場。
當雄獅「大寶」被激怒,憤而咬陳某大腿一口時,形勢惡化,指南派出所立即調來兩挺M十六自動步槍,作最壞的打算 - 萬一獅子咬死陳某,格殺勿論。
愛護動物人士想必為獅子叫屈,畢竟牠才是「被害人」,但身為警察,首要是保護人命,動物還是排在人命之後;指揮官楊源明下達以人身安全為第一要務的指令,同時,現場初步形成四道防線,第一道麻醉槍,第二道消防水柱,第三道是園方自備的霰彈獵槍,第四道才是警方的M十六步槍。
麻醉槍是非用不可,水柱用來逼退遭麻醉後可能失控的猛獅,至於霰彈槍,因彈著面的殺傷範圍過大,可能誤傷陳某,故只能用於特定區,自動步槍,就擔任狙殺獅子而不傷及陳某的最後一道防線。
狙擊任務交由指南所小隊長黃耀祥、員警沈約翰執行,這兩人一個月前才用步槍打靶,成績都不差,黃耀祥瞄準公獅大寶,沈約翰對準母獅,必要時相互支援,前線位置在護欄內的假山之後、壕溝之前,藉石塊架起槍管,呈高跪姿,開保險、出槍瞄準,食指輕含在扳機上,一觸即發。
園方發射麻醉槍,一舉中的,雄獅一如預期抓狂亂跑,三度企圖衝向陳某,但都被消防水柱及時擊退,獸醫趕緊告訴警方,猛獸中伏後會發揮強烈的求生本能,恐會感受到槍枝的威脅,建議警方先收槍,兩名狙擊手這才暫退石塊後掩蔽,設法避開獅子視線,再偷偷瞄準。
所幸有驚無險,狙擊任務未付諸行動。
警方兩名狙擊手,以前的目標都是靶紙,從未對人瞄準過,也苦無機會與匪徒決勝,沒想到第一次步槍任務竟然是要射動物園裡的無辜獅子,感覺很複雜,瞄準時只想著達成使命,既然要定心關注獅子的動態,又要擔心萬一失準,獅子拚命,後果不堪設想,心裡七上八下,實在也沒有婦人之仁的念頭了。
入侵「獅」宅 狂熱信仰所致?
記者莊榮宏、周富美╱特稿
一則選擇題。「自闖獸區、單挑獅子,需要的是:一、無比的勇氣。二、足夠的愚蠢。三、異常的精神。四、堅定的信仰。五、以上皆有可能。
答案是什麼?
台北市發生「與獅共舞」的驚險事件,連同此案,今年國際發生三宗「自闖獅區」案例,很巧合的,三件都牽扯上「信仰」。
澳洲墨爾本動物園,自闖者對著獅子高舉「聖經」。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動物園,自闖者自稱他「受到上帝的召喚」。台北的陳中和對獅子高呼「耶穌救你」。
台灣、澳洲、阿根廷,三地相去萬里,人種、語言、文化差異性大,三名不同血統的人,不去單挑老虎、豹子、大象、鱷魚,或是脾氣暴躁的河馬,卻不約而同,都去找獅子的麻煩,這是幹嘛?
獅子比較倒楣?獅子好欺負?
還是,這些魯莽的自闖者,下意識地對獅子賦予某種符碼?以面對獅子,作為面對特定象徵的寓意,並經由面對獅子(面對特定象徵)的行為,獲致信念上的見證?
彼得前書第五章第八節,刻劃末世撒旦的形象,形容說「務要謹守、儆醒,因為你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游行,尋找可吞喫的人」;這裡,將魔鬼形容為「吼叫的獅子」,於是乎,面對「吼叫獅子」等於面對魔鬼,被視為一個神聖的試煉?
台、澳、阿三地的自闖獅區者,是否下意識裡具有這種精神投射,從而激勵自我去挑戰獅子,獲致驗證,真是一個有趣、值得探究的課題。
另一方面,輔仁大學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研究員陳青龍認為,古羅馬時代,基督教不是國教,當時執政者見基督教徒對宗教信仰堅定,刻意把基督徒放進競技場與兇猛的獅子格鬥,但有些基督徒認為,堅定的宗教信仰可受到上帝保護,免於遭受獅子傷害。
對昨天自闖獅區的陳某,陳青龍認為,他可能是因宗教信仰導致自我信心高漲,信仰的狂熱超越理性,才貿然做出危險行為。對於選擇題,您心中的答案是什麼呢?
若擊斃獅子 園方向誰求償?
記者劉志原╱特稿
萬一獅子死了,會發生什麼問題?
陳姓男子跳進獅子區內,警員手持步槍瞄準獅子,假設情況緊急而射殺,價值數百萬的獅子被打死,這損失的帳,該算到誰頭上?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員警若是為了搶救陳某免遭獅吻而射殺獅子,屬「緊急避難」,員警不必負責。
那可否向陳某求償?這下,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可談。
陳某跳入獅籠的行為,與獅子被員警開槍打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雖是他主動挑釁獅子,侵犯獅子的「住所」,但無法對他算帳。
於是,是誰打死的,帳就要算在誰頭上;但,開槍的員警又因「緊急避難」而免責,難道竟要由動物園自認倒楣?
非也。
因為動物園在入園門票背面,載有禁止事項,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不得跨越欄杆」、「禁入動物活動區」,同時在獸區明顯處也標示類似文字,而且,已知陳某是購票入園;如此一來,他就和動物園之間成立合約關係,也就是,園方提供動物供觀賞,而遊客陳某須遵守動物園的安全相關規定。
故陳某若不遵守門票上的注意事項或標示上的規定,就極可能構成「違約」,若因其違約而造成動物園損失,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之責;所以,萬一獅子因陳某而被警察打死,園方可對他提控求償,但記得兩件事,第一,取得陳某承認買票入園的供述,第二,取得他的門票作證物。
不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被獅子咬傷的陳某,不能向動物園求償,當然,咬他的獅子也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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