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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不等於「關說」

■劉文仕

單純一個立法過程中的「爆料」,不僅發展成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危機,驚動大法官立誓自清,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還雙雙迴避神聖的釋憲任務;本來以為「真理」將隨著司法的隱忍、退讓而模糊以終,未料在「急速處分」憲政辯論的前夕,蘇立委又重啟議題。究竟整個事件議論的焦點為何?喧騰竟月,輿論只是無厘頭地隨著魔鬼的音樂起舞,國人所期待的事物本質又是什麼?不能打電話?不能寫信、套交情?不能發表意見?如果不能釐清,大法官將永遠處於被政治綁架的窘境。

揆諸各界論述,架構在三段論的邏輯上:「關說 = 不當」、「據告稱:有大法官打電話給立委」、「所以大法官行為不當」。問題是:什麼叫「關說」?如果概念涵攝範圍都沒搞清楚,就直接認定「打電話 = 關說」,未免過於率斷。

假設「打電話 = 關說」這個邏輯成立,那當時曾經打電話給立委的,應當都已構成「關說」;而蘇立委何德何能,唯獨如此受大法官眷顧?究竟何謂「關說」?如果認知不同,各說各話,其結果難免陷入美國學者Allan J.Cigle等所說的:「在午夜的煤礦坑中尋找一隻黑貓」。

「關說」一詞常被泛道德地運用,但法制上,它其實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依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規定,所謂關說是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的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的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行為」,通常是以書面或口頭意見交換或溝通的「程序外接觸」方式進行;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程序外接觸,都構成「關說」,仍須係針對「具體事項」,而有發生「不當影響」之虞的接觸,始足當之;一般言之,關說應不包括「公共政策」或抽象的「法案」。另外,根據相關法律,不當關說,通常含有「利益的圖取或交易」或「權力的不對等性」(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八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參照)。

從上述的標準檢驗,針對「真相條例」立法合憲性的討論,打電話也好、書函也罷,甚至接受請益、授業解惑、邀約貓空煮茶論政,只要是就法論法,未涉利益交換、權勢威脅,都不應被界定為「關說」。

論者有援「法官不語」的法諺,指出:於判決書外,法官不許在聽審過程中透露心證;因此認為,大法官針對本案的任何發言,均屬不當。然這一句諺語,是否當然適用於本事件,容有商榷餘地。我國釋憲制度與其他國家最大的不同,乃在於是以會議作成解釋,而非以法庭審理作成判決(解散政黨的憲法法庭除外)。釋憲者扮演的是「憲法的維護者與發言人」的角色,其職責就是在解釋憲法,與訴訟不同,不存在利益直接對立衝突的兩造,無所謂聽審問題。

固然,在自由主義式民主體系中,法官必須嚴格扮演獨立與非政治行為者的角色。然而正如美國政治權威學者Robert Dahl所謂:「最高法院是一政治機關,是一個針對爭議性的全國政策問題,達成決定的機關。」我國大法官與美國最高法院類似,是憲政運作過程中的核心人物,其於衝突解決與維持國家權威等明顯的政治活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此無疑是政治性非常濃厚的法律機關。大法官的功能乃透過個別大法官對法的確信的「間主觀作用」(intersubjective),形成法定多數的憲法意識,隱含與「學術社區」互動的性格。因此,若認為就特定法律事件,表述其見解,即當然違反其職權的公正執行,恐怕是低估了大法官的學養,也混淆了大法官職權運作的機制。

所謂的「關說」事件,說穿了不過就是一齣荒謬劇,它終究會隨著另一齣荒謬劇的產生或新鮮感的消退,而告落幕;但如果不能釐清事物的本質,任由它成為無頭公案,必然產生嚴重的寒蟬效應;未來十五位法界權威,還有誰敢對任何法律爭議事件發表意見(包括授業、接受諮詢)?如果大法官都「不敢」針對憲政爭議事件表示看法,任由爭議蔓延發展,又豈是國人所樂見?

(作者劉文仕╱內政部參事兼法規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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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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