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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高雄市限時停車位逾停拖吊

■郭建盟

上個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體恤民怨,以「路邊停車逾期繳費罰鍰規定不符法律比例原則」為由,一讀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六百元的相關規定。但高雄市政府卻大開「民意倒車」,在市議員強力反映、高雄市民怨聲載道下,堅持繼續施行比「路邊停車逾期繳費罰鍰」更不合理的「限時停車位逾時拖吊」舉措 。

高雄市政府在市內各公私營機構、銀行門口都劃設「限時停車位」,且規定一次只能停車一個小時,讓其他洽公民眾不愁沒車位可停,以達「停車位週轉」目的。這項規定立意良善,值得讚賞。但招惹爭議的是,如停車超時,市府即祭出「拖吊」手段,將逾停車輛視同紅線停車般拖吊、罰鍰。

此舉惹得市民怨聲載道,因為常可看到拖吊業者就每天痴痴守候在限時停車位旁,只等時限一到,哪管只是短短三分鐘,也馬上拖吊,絕不輕饒。民眾不解的是,只是忘記或耽擱幾分鐘,竟要遭受如「紅線停車」一般遭拖吊的待遇,不但愛車受損,還得罰二千一百元,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就「法」而言,民眾的反彈絕對有理;先從比例原則來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也就是說,行政行為不能有「拿大砲打小鳥」、「殺雞用牛刀」的情況發生。市府欲促成「停車位週轉」,只要以「高額累進費率」就可以達成目的,例如第一小時收三十元,第二小時即累進為三百元,甚至更高,來迫使車主讓出停車位。逾時停車未及繳費,只不過是駕駛人延遲履行繳交停車費義務,並非蓄意違規,市府卻以拖吊再收取比本金高七十倍(二千一百元)的罰金處置,相對「遲繳停車費」罰款六百元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擺明以行政權欺負市民。

其次,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就是說,任何損害民眾權益的行政作為,應以「法律明定之」,行政機關不得擅自以「行政裁量」或「行政命令」訂定。而高雄市府的「逾時停車拖吊」作為,偏偏找不到「法律文字」的規定或授權,就連規範高雄市車輛拖吊規定的「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也毫無隻字片語蛛絲馬跡,整個政策僅以「高雄市商務型週轉停車格停車須知」的行政命令為之。因此,嚴格說來,該項拖吊行為根本有違法之嫌。

此外,該項政策之施行,自始並未向市議會報告,直接由市府公告施行,政策粗糙,可見一斑。事後,市府官員在本席質詢時,卻仍似是而非、自得意滿地答覆「有超過五成民眾支持該項政策」,以此模糊視聽。事實上,本席反對的是「拖吊措施」,而非政策本身。

「限時停車位逾停拖吊」規定的爭議在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而非政策「良莠」,其間毫無妥協空間。逾時拖吊規定既涉及違法又招惹民怨,就適當修正,既完成福民便民的政策目的,又可匯聚民意支持,何苦僅為少數人利益,違法在先,招怨在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呢?「昏庸」與「睿智」的差別,對行政首長而言只在一線之間,「理論」或「真理」有時並非判別要件,但「民意」肯定會是絕對關鍵。政府係為造福大眾而存、而享有行政權力,籲請為政者不要輕忽「民怨」匯聚的代價,它終究在官員不以為意時爆發,成為足以噬人的烈焰。(作者郭建盟╱高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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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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