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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帶 12月實施分級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八卦媒體刊物盛行,內容充斥情色、血腥與荒誕不經,影響兒童少年身心發展,但未作嚴格分級管控的情形即將結束,政府將自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分級處理,包括雜誌、期刊在內的出版品,均被列入分級範圍。

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

官員表示,對於內容可能涉及限制級的雜誌業者,先行自我認定,自認內容為限制級者即應在封面加註「限制級」字樣;若自認非限制級,內容卻屬於限制級者,十二月一日起,經民眾檢舉後,縣市政府即應依規定審核處理或取締。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但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昨日表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將自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等四級。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新聞局已規劃宣導活動,希望藉此保障成年人閱覽權利,更能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新聞局舉例說,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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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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