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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一部被內政部架空的性騷擾防治法

■防暴三法聯盟

民間版本之「性騷擾防治法」於八十八年三月間送立法院審議後,由於官方版本遲遲未能提出,延宕五年,一直無法完成立法。

眼見性暴力問題日漸嚴重,陳總統及連主席於此期間曾在性暴力防治聯盟、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拜會時親簽公約,允諾全力支持性騷擾防治法等防暴三法。防暴三法推動聯盟於今年九月底拜會立院黨團時,獲得各黨團對於防暴三法之一致支持。

為了讓性騷擾防治法能在本屆立委任期內通過,國民黨團、民進黨團、台聯黨團及親民黨團於十月中旬,共同連署提出兩個版本之性騷擾防治法草案,蔡鈴蘭委員於預算審查期間,排除萬難在十月十八日審議性騷擾防治法,在周清玉、黃昭順、侯彩鳳、

陳麗惠、秦慧珠、王昱婷、楊富美、鄭三元、李永萍等委員的到場發言支持下,委員會終於順利完成付委程序,並於十一月九日進行朝野協商。

遲遲不願制定官方版本之內政部,卻在朝野協商時提出修法意見,幾乎對於每個條文均表示不同意見,重要者包括:將性侵害排除在性騷擾概念之外,內政部不要設防治委員會,地方政府不要設防治委員會,也不要設防治中心,調解制度刪除,機關機構如果不依法負防治責任,也不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要有強制觸摸罪等。依照此意見,性騷擾防治法的精神喪失百分之九十,空有軀體,靈魂不存。

內政部之所以將「性侵害犯罪」排除在性騷擾定義之外,是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經規範性侵害犯罪,所以性騷擾防治法不必重複規範。然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僅在於規範加害人之刑事責任,關於加害人及其所屬機構之防治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責任等,全部規範在性騷擾防治法中,所以如果按照內政部之意見,不僅使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定義,與學說見解、世界各國法制、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教育平等法完全不同,而且會造成各機關機構對於所屬人員較不嚴重之性騷擾行為,必須負擔防治責任,對於較嚴重之性侵害行為卻不須負擔防治責任之荒謬結果,此無異於變相鼓勵所屬員工為性侵害行為。

再者,內政部之所以不要中央及地方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防治中心,不要調解制度,所持之理由係因為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人手不足。然而,中央並無統一之決策及督導委員會,地方亦無統一之申訴及調查單位,將使被害人有時不知向何處申訴及求助,更嚴重的是,上至總統府、五院、行政

院各部會,下至地方政府各局處,均應設性騷擾申訴窗口及調查單位,請問,這是否要更多人力及物力投入性騷擾之防治及調查工作?這是否與政府之組織及人力精簡原則相違背?

此外,按照內政部之修法意見,不依法盡防治責任之機關機構不須與加害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此不僅與各國法制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範方式不符,而且,這將如何促使機關機構負擔防治責任?如何使被害人確實能獲得賠償?此部法律如果不能促使機關機構確實負起防治責任,將使被害人又回到單打獨鬥的傳統處理模式,此部法律的功能何在?

談到調解制度,內政部所持的理由是:「不要讓加害人花錢了事,讓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調解制度與性侵害公訴罪不合」。問題是所謂公訴罪,係和解調解後仍可對加害人之刑事犯罪起訴,並不是不能和解調解,所以調解制度與公訴罪並無不合

。而且,除了讓加害人受刑事處罰外,絕大多數被害人會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必須與加害人對簿公堂,常常受到二度傷害,而調解制度正好可以避免造成二度傷害,又可以達到確定判決之效果,這也是各國性騷擾法規多採取調解或仲裁制度,做為替代性解決方案的原因。

我們不要一部被內政部架空的性騷擾防治法,我們要的是一部真正能根本防治性騷擾的法規。十一月九日之朝野協商已因內政部的修法意見而未能完成,希望下一次的朝野協商,能讓性騷擾防治法的精神得以保存。

連署人:王昱婷、李永萍、周清玉、周雅淑、秦慧珠、黃昭順、葉宜津、楊麗環、廖本煙、錢林慧君、賴幸媛(按筆畫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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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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