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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民間版本 不務實
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
民間團體提出「家事服務法」工人版本後,勞委會表示,對於國內數十萬名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現況,該會是否訂定專法、納入勞基法或修改就業服務法規範,目前尚無定論,一切尚在審慎研議中。
針對「家事服務法」工人版本內容,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民間團體立法版本的立意甚高,其要求嚴格程度遠超過勞基法規定,但立法需顧及社會條件的承受力。
勞委會表示,若得依民間團體立法版本執行,坦白說,不論政府及雇主皆做不到此項完美立法,尤其民間團體立法版本列出勞工得連續休息10小時、嚴格認定工資,也要求雇主發予勞工退休金等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台灣勞工實際工時相當長,在國際排名遙遙領先,加班及休假情況未必合於法規,更有9成勞工拿不到企業發予的退休金,因此,民間團體提出家事服務法版本似乎不務實。
勞委會表示,從執法角度來看,政府部門無法任意介入家庭監測及隨時進行勞動檢查,如此一來,政府部門難以確認勞工工時長短,若非得依民間團體版本執法,雇主限於成本考量,恐怕請不起家事服務業勞工,反而造成此類勞工失業,這部專法反而形同具文。
勞委會說,俯瞰國際間的立法趨勢,目前還找不到有國家訂定家事服務法,韓國及日本更以無法計算工時為由,排除家務勞動或家庭傭工適用勞基法,但國內民間團體立法版本還將處罰要求刑事罰,嚴懲違法雇主,如此一來,法院不輕易作出刑事罰,導致沒有違法雇主受罰。
勞委會指出,家事服務業僅為家內勞動形態的一環,家內勞動還可廣義涵蓋保母、PART-TIME家庭幫傭、電傳勞動、按件計酬或按重量計酬的農產品採收整理者、家庭代工等,隨著科技變遷,家內勞動人口可能漸增,從長遠角度思考,可能需要訂定「家內勞動法」,明定工資、工時、例假、休假、職業災害補償、契約終止等權益,而非訂定狹義的「家事勞動法」。
勞委會表示,依國內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家事服務業屬於個人服務業,比如照顧病患、老人照顧、傭工、洗衣工、管家、保母、家教、私人秘書、司機、清潔工、園丁、護衛等家事服務業工作者,均不適用勞基法,雖然勞委會曾在87年指定個人服務業適用勞基法,但其中家庭幫傭及監護工人處理家務、照料病患及打理一家老小飲食起居,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難以區隔,才會取消適用。
負責管理外勞事務的勞委會職訓局說,外籍監護工、外籍幫傭及關懷外勞的社會團體多困擾於家庭類外勞勞動條件,立法角度不能單以外勞身分區分,而應視其工作形態、工作環境衍生哪些職場保障問題,何況國內從家事服務業的本、外勞皆面臨工時不定及缺乏勞基法保障等困境,基於本、外勞一視同仁原則,不能僅從本勞或外勞擇一獲勞動法令保障。
職訓局表示,若純粹修改就業服務法,無法全盤改善勞動條件問題,何況勞委會向來訴求本、外勞公平原則,若純粹修改規範外國在台工作者的就業服務法,恐怕違反本、外勞公平原則,卻給予外勞身分者較本國勞工更佳的勞動條件,屆時,可能引發本國勞工強烈抗議。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說,不可否認,外勞屬於社會邊緣人,也無選票的政治影響力,推動家事服務法只能主打人權訴求,社會不能僅以政治現實看待此項法案,從人權不分國籍的思維來看,政府未明文保障家事服務業本、外勞,實在說不過去,也恐怕讓台灣人權分數打折扣。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家事服務法主管機關應為勞委會,該會理當責無旁貸,業務單位不該就此問題踢皮球,同時,社會看待此項法案也不能單以勞工法案解讀,還要納入人權觀念思考,視野才能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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