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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服法工人版 勞團催生
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
國內任職於家事服務業的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日益增加,外籍監護工及幫傭約12萬名,本國勞工實際從事人數的官方統計資料則付之闕如。隨著仲介本、外勞任職家事服務業的公司行號陸續設立,從事外勞人權運動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教會團體等民間團體決定提出「家事服務法」工人版本,希望勞委會訂定專法。
目前家事服務業欠缺勞動法令保護,排除於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實際上,勞委會曾在87年4月指定家事服務業勞工納入勞基法,但不到半年時間,就以窒礙難行為由,取消適用。隨著明年7月勞工退休金新制上路,勞委會近來積極檢討擴大勞基法適用對象,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認為,事隔多年,政府部門早該克服窒礙難行的問題,將監護工及家庭幫傭法制化,或者讓不分本國、外國勞工皆能適用專法,使得國家力量介入勞工勞動條件,進而要求工時明確化、區隔勞工與雇主的居住空間、界定勞動內容。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表示,台灣雙薪家庭相當普遍,在欠缺完善照顧政策制度,照顧老病責任只能丟給個別家庭承擔,先前曾發生國策顧問劉俠遭因心神喪失的印尼監護工薇娜攻擊事件,儘管劉俠是一位好雇主,但雇主過於依賴勞工,勞工長期無法適度休息及睡眠,只能壓抑個人需求以照顧病人需要,此種重症病人與監護工相互依存依賴關係,卻讓彼此成為犧牲者。
陳素香指出,因應社會需求,國內開放外籍監護工後,卻未規範家事服務業勞工的勞動條件,當家庭成為勞動場域,公領域的雇傭關係結合私領域,雇主可能在私領域空間無所顧忌地剝削家事服務業勞工。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說,家務勞動者提供勞務的場所屬於個別家庭,勞工與雇主生活空間重疊,雇主可以是受照顧者,也可以是受照顧者的家庭成員,基於家事服務勞動者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具有特殊性,該會提出的家事服務法結合現行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外籍勞工臨時收容要點、勞工權益基金等法規,欲以特別法形式保障家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家事服務法的民間團體版本訴求14項立法重點,包括訂定特別法、保障家事勞動者隱私權、家事勞動者須強制加入健保及勞保、規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勞工擁有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雇主直接給付工資給勞工而不透過仲介、明定家事勞動者休息時間、保障外勞語言弱勢、加強勞資權益講習、預防性騷擾、政府提供喘息服務、提供勞工權益訴訟基金、加強處罰違法雇主,此外,外勞可在等待轉換雇主期間,比照本勞請領失業給付。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指出,家事服務業勞工未適用勞基法,往往被視為非正式性的雇傭關係,外籍監護工人及幫傭容易遭雇主以「遣送回國」為由威脅,即使勞雇雙方簽訂定期化契約,除非受監護人死亡或雇主明顯違法,外勞無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只好忍受不合理勞動條件,卻也埋下職災風險及訴訟爭議的種子。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說,勞雇雙方可能在契約約定「勞工假日不休假,雇主需支付加班費」,或將外勞帶到親戚朋友家打掃,但有些雇主未實際支付,外勞也發現此乃私人民法契約關係,除非提出訴訟,但未必有能力及時間打官司,地方政府勞工局科僅能給予道德勸說,外勞在訴訟期間無法工作,等到事件水落石出,外勞來台工作期限可能快到期,即使可轉換雇主,恐怕雇主也不願意聘僱僅能工作數個月的外勞,因此,政府應成立權益訴訟基金,提供訴訟補助,並設立臨時安置中心收容急難外勞。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今年8月間勞委會舉辦北中南3場研討會,暫定3種方案,包括訂立定型化契約、將家事服務業納入勞基法、訂定家事服務法專法,勞委會似乎傾向訂立定型化契約,純粹提供勞雇雙方參考,政府無法介入,還不如克服將家事服務業納入勞基法,再做出配套措施,否則就該訂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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