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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也要當白老鼠嗎?
■黃淑英
十一月四日電視報導,長庚兒童醫院在國中、國小校園裡,招募子宮頸癌疫苗人體實驗的兒童、少年自願者,引起一些家長的反彈。對於醫療體系進入校園招募未成年少女一事,我們感到非常的不安,而對於醫療法中兒童、青少年,甚至嬰幼兒也可當白老鼠的規定,我們更有許多的擔憂與質疑。我們非常肯定子宮頸癌疫苗的研發,但是,此時,以兒少當實驗對象,是否有它的急迫性及正當性,是我們需要瞭解的。
什麼是子宮頸癌疫苗的人體實驗?
子宮頸癌是台灣女性癌症的第五殺手,每年有六千多人罹患,約有九百多人死亡。目前醫學界已確定人類乳突病毒(HPV)是導致子宮頸癌的元兇,人類乳突病毒有一百多種,極少數會引發子宮頸癌,其中第一六、一八型引起的子宮頸癌佔了三分之二,再加上第五八、五二型,則佔了八十五%,因此如果可以研發此類疫苗,為未感染的婦女接種,則她們日後罹患子宮頸癌的機會可大大地減少。基於這樣的推論,目前全球已有許多的實驗室或藥廠投入開發子宮頸癌的疫苗。其中默克與葛蘭素史克這兩家藥廠已進入上市前的第三期臨床實驗。在台灣,台大、長庚等醫院參與這項計畫,不同於國外前兩期臨床實驗的是,在台灣的這期實驗對象除了十六 - 二十三歲的女性外,還包含十 - 十五歲的女童及少女。為什麼子宮頸癌疫苗的人體實驗要涵蓋兒少?因為疫苗要在沒有被感染前施打才有效,就美國而言,十三歲有性行為者為三%,到了十五歲有性行為者為十八.六%,因此,十二歲開始做子宮頸癌疫苗接種是合理的假設。問題是,以目前實驗的階段、成果及我們的國情,我們有必要急急忙忙的拿小孩當實驗品嗎?
急迫性及正當性在哪裡?
雖然,國內青少年的性行為年齡漸小化,然以兒少為實驗的對象,就目前而言是否有急迫性及正當性有待商榷。首先,疫苗接種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未在成人的實驗完全確立之前,不宜以兒少為實驗對象。子宮頸癌疫苗的人體實驗始於一九九八 - 一九九九年間,截至目前為止,歷時四、五年,雖已有兩期的實驗成果,但是它的接種方式、抗體的效力、長期效應及安全性仍需要有更大型的實驗及長期追蹤,才能確定目前的實驗結果為有效預防癌症的方法;其次,子宮頸癌的防治,除了疫苗接種,也並非全無他法。一般而言,感染和子宮頸癌有關的人類乳突病毒,到演變為侵入性癌症,通常約有十 - 十五年的潛變期,以當前的子宮頸抹片篩檢、其它檢驗技術及局部手術、放射、化學治療,在醫藥進步的國家已能在這潛變期內發現病變,做有效的治療,而減少死亡達八十%以上;此外,子宮頸癌是透過性行為傳染,安全性行為的宣導及落實也可以有效地減少性病的發生。在這樣的思考下,我們不免要懷疑以兒少作為實驗對象有其它的考量。
合理的懷疑
因為子宮頸癌疫苗必須接種在未感染病毒的人身上才不會影響其實驗的結論,因此,對於參與實驗的人,必須經過審慎的檢驗,確定她沒有感染。在美國首期的臨床實驗裡有二三九二個十六 - 二十三歲的婦女參加,其中有八五九個被排除於實驗結果的分析之外,有些是技術上的問題,多數是因為她們已經感染有人類乳突病毒。對研發者而言,超過三分之一的參與者不適合作為實驗對象,這是費時又耗財的。因此,如果鎖定年紀小又未有性行為的兒少,勢必可以減少許多的負擔,同時,將接種的年齡層降到十歲,如果,以後每幾年還要加強接種一次,這商機應該是相當可觀。
政府應盡把關的責任
九十二年一月立院通過醫療法的修法,將無行為能力的人也納入臨床實驗的對象,並做了「盡告知義務」的規定。於是,由嬰兒到老人每一個人都成為政府「臨床實驗產業化」下為國家「拚經濟」的白老鼠。我們並不是反對在台灣進行臨床實驗,但是,對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益保障,政府應該有其敏感度及警覺性:那一種的臨床實驗、在什麼樣的實驗階段、在怎樣的社會需求、迫切性下,我們認為兒少作為一個實驗對象是適當且必要的?對兒少而言,告知的意義是什麼?更重要的是,對這群人自由意願表達的保障在哪裡?有沒有配套的機制,如社工人員的介入?
醫療界進入校園招募志願者一事,醫療界及學校都應檢討其是否妥當。如果進入校園是必要的途徑,正確的做法是什麼,則應有更多的討論。對於此次子宮頸癌疫苗的臨床實驗計畫,衛生署應再做調查及評估,以確保兒童及青少年的健康權益。
(作者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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