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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承認我主權 撤陳由豪控告
〔中央社洛杉磯十五日電〕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今天在沒有經過言詞辯論庭的情況下,直接撤銷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針對台灣政府駐美代表處的控告,主要理由是法庭認為美國法院對本案根本沒有管轄權。
駐美代表處委任的旅美台籍律師林英郎表示,這不僅是駐美代表處在法理下獲得的公正裁決,同時顯示美國司法界也都認定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
林英郎在他位於洛杉磯近郊工業市的律師事務所表示,陳由豪是在今年三月台灣舉行總統大選之前,向洛杉磯聯邦法院對政府駐美代表處提出控告,控告的項目包括要求撤銷台灣對他的十大要犯通緝行為以及諸多政治迫害。
陳由豪在訴狀中的理由是他兩次入境美國被海關留置,都是因為美方被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及駐美代表處誤導,以及對他的政治迫害所致。
陳由豪於是在三月四日首次向洛杉磯聯邦法院遞狀,要求撤銷台北將他列入十大通緝要犯,損害他的基本人權、侵犯到他的隱私,並限制了他的商業行為。
林英郎感嘆地說,有些人認為陳由豪的大動作,在三月二十日大選後即可能告一段落,然而就他接受駐美代表處委任為被告律師後,了解到陳由豪在五月間再一次提出控訴修正案,甚至十天前的十一月五日,還透過律師達林向法院堅持控告初衷,反對任何撤銷的行動。
林英郎補充說,陳由豪十一月五日的舉動是因為駐美處於八月十七日向法院提出撤銷這一控告案的聲請,並經法官裁定應知會原告一方。
林英郎接著指出,依照他事前接到的法庭通知,本案原應於今日下午一時卅分開庭,未料上午獲告言詞辯論庭取消,法官直接做出書面裁決。
主審法官華克在書面裁決書中強調,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台灣對美國而言是一個外國並擁有主權,而駐美代表處是台灣在美國的代表機構,美國政府沒有管轄權。
根據美國法律,本案原告接到裁決書後可以提出上訴,但是不能以相同理由提出,因此針對駐美代表處而言,本案基本上已經畫下了句點。
陳告洋狀求解套 宣告失敗
〔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陳由豪向美國法院控告台灣政府,要求撤銷我政府將他列為十大通緝要犯,但美國法院判他敗訴,法界人士指出,陳希望藉由告洋狀為自己所涉犯行脫困的期望,現在看來已告落空。
據悉,陳由豪於今年總統大選前,即三月初,以政府迫害為由,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權、妨害名譽等民事官司,請求美國法院聲明我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在美國散佈我政府發出的傳票和逮捕狀無效,不能用在美國的他及其家人。
法界人士指出,但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以美國法院就本案無管轄權的程序理由,駁回陳由豪之訴,顯示美國法院根本不考量他所提的訴訟主張,即判他敗訴。
法界人士指出,雖然陳由豪敗訴後,仍可依美國法律向法院請求救濟,不過,管轄權之有無,涉及美國法律規定,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既然已認定本案無管轄權,除非陳由豪能提出更進一步的具體事由,讓聯邦上訴法院認定原審就管轄權有無的裁判有誤,否則陳想要翻案,恐怕機會不大。
據指出,陳由豪係因東華開發掏空案,遭台北地院通緝中,他另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誹謗罪嫌,分別遭基隆地院、台北地檢署通緝。
陳由豪在台灣有多起官司纏身,包括他曾自東鼎公司提領三億七千萬元現金,事後作假帳,但現金並未回補,涉嫌背信,以及東鼎購地過程疑點重重,另有數起控告其誹謗、違反選罷法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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