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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銀遭詐貸案核貸疏失 汐止分行前經理判賠千萬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八十九年爆發的遠東商業銀行汐止分行慘遭詐欺集團利用人頭戶冒貸一億六千多萬元案,出現跳躍式追償效應;遠銀因本案至今尚有六千多萬的未償本金無法收回,認是前分行經理李定國未注意善良管理人責任造成,訴請賠償,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李定國應賠償遠銀一千餘萬元。

 本案為一審判決仍可上訴;值得注意的是,李定國並非冒貸案共犯,也非貸放的直接承辦人,卻因「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成為被遠銀列為追討冒貸損失的債務人之一,本案日後的確定判決結果,勢必對於國內金融機構掌管貸放的主管人員產生重大的影響。

 尤其在目前國內現金卡、消費性金融貸款日益成長,負責審核、放貸的第一線金融人員為衝取分行或個人業績,對客戶的授信條件審核,甚有可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加以放寬核貸;若不出事則已,假若出現類似案件,一時業績也抵不過一次的教訓,本件的民、刑案判決應可供承作金融放款人員引以為鑑。

 八十九年間爆發的遠銀汐止分行詐貸案,經檢調追查,共有戴俊源、吳淑惠、陳莉莉等三個詐欺集團,利用人頭戶向遠銀冒貸一億六千多萬元,三個集團中,並以戴俊源集團為最大宗。

 其中涉及刑案的兩、三百名人頭戶,大部分已由士院刑庭做出一審判決,目前只餘陳莉莉集團及一直未到案的戴俊源集團共計兩百多人尚在審理中。

 本案詐貸共犯包含詐貸集團自行吸收的流浪漢、拾荒老人做為人頭戶詐取金錢,另方面則是替一些留有金融污點或不務正業無法獲取遠銀合法申貸資格的人設法貸取;其中遠銀遭詐貸的一億六千萬中,遠銀認與李定國審核不實而核撥的共計八千多萬,並在近年陸續透過催收管道,向身分確實、只是不符借貸條件的借貸人,約收回款項一千七百萬。

 原告遠銀起訴主張,被告李定國自八十七年任職汐止分行經理時,負有依法令及內規縝密分析授信報告,以決定核貸與否之責;被告竟未盡審核之實,任由陳莉莉、吳淑惠及戴俊源等集團,以不實的在職證明及薪資扣繳憑單,辦理消費性信用貸款及自然人公司員工信用貸款。遠銀指出,本案迄今年初止,與被告有關的尚有高達六千多萬的本金無法收回,為此依受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規定,訴請被告賠償。

 被告辯駁指出,其與原告為僱傭關係,並非契約委任關係;且其就徵信資料及經辦人員簽註意見僅做形式審核,經辦人員如因有徵信不實或隱而不報,其不負故意或過失責任;另在核貸過程中他都提醒承辦人應謹慎徵信,未指示放寬審核標準。

 判決表示,被告任職汐止分行經理握有相當的決策及裁量權,雖在事務處理上或有接受原告指示情事,但與僱傭關係的受僱人並不相同,其與原告間應屬委任契約關係。

 判決指出,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指示;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的行為所生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判決認為,原告無法收回的六千多萬未償本金中,只有其中的一千多萬,被告已從旁發現行員高建成放款業績之多屬極不尋常,且有相當比例的遲繳情形,卻未盡把關之責予以核貸;另在一名行員察覺詐貸集團身分有異,卻指示承辦人員放寬貸款條件貸放;被告因這些部分的疏誤,核貸款項給持用假證件的貸款人,自應負起責任賠償。 

中華民國93年5月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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