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赫爾辛基宣言中之人權倫理,人體是不能任意被做實驗,只在對眾人健康可能有所貢獻,且其可能之副作用均被充分告知下,方可接受。因此為了更充分保障人權,各種人群臨床試驗或追蹤觀察,就必須透過倫理委員會,讓醫學人權與法律等專家,先有機會仔細審查這些研究計畫,並修正與監督其研究過程,使之符合上述倫理。如此往往就必須整合醫學院、教學醫院及公衛學院,共同來評估這些產品對眾人(病人及健康人)健康的影響;等到所有資訊累積到相當數量後,再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通過其審核後,方可將療效或健康效能表達在其宣傳物上。新藥或新處方、新適應症的提出,均須經過以上嚴謹的驗證與程序,方能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因此健康產業從業者及政府均需培養此類人才,與逐漸建構這類健康效應評估之平台,以去蕪存菁,並取得國內外人民的信任。國際上為了使臨床試驗可以跨國承認,尚有透過國際調和制度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來使臨床試驗程序之標準齊一。我國近年來衛生署在此事極為努力,但由於未能有機會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許多資訊均較慢,有待建立多方管道來使之更暢通,也可讓國際大藥商或公司有意來台設研發單位者立於較佳之競爭地位。除了對新產品新服務之發展把關外,我們國家也須對現有的服務或產品根據證據醫學之原則,不斷檢討改進,以全面提升品質及人民的健康。因此我國應仿效其他先進國家,設立如NICE(National
Institute of Clinical Excellence)機構,不斷對醫療服務之結果做檢討評估,在成本效性原則下提升品質。例如可以先對本國一萬四千種健保藥品全面評估,去蕪存菁或至少可逐漸縮小大家詬病之「藥價黑洞」。(上,明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