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良債權 攤提損失將取消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金融局長曾國烈昨日表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金融機構因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AMC)所產生的損失,可以分5年攤提的規定,財政部決定取消,但為免造成衝擊,將有緩衝期,94年7月以後才會正式生效。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條文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5年內認列損失。」 不過,這項規定的公平與合理性遭受質疑,親民黨立委劉憶如昨日出席「國際金融研討會─台灣財金改革前瞻」時就指出,銀行將不良債權賣給AMC,因此產生的損失,卻可以分5年攤提,這樣的規定不符合國際會計原則。 對此,財政部金融局長曾國烈在稍後出席同一場研討會時表示,目前銀行出售不良債權而產生的損失,可以分5年攤提的規定,的確不符合國際會計原則,因此,財政部金融局已經決定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刪除上述第15條條文中的相關規定,修法之後,金融機構將不能再享有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可以分5年認列的優惠。 但曾國烈也強調,為了與國際接軌,並減輕這次修法對於金融業與AMC可能產生的衝擊,財政部會給予金融業者緩衝期,這項修法將自94年7月以後才會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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