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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農業金融一個未來

☉吳榮杰

  農業金融局於一月三十日成立,陳總統也於同日公佈農業金融法正式施行,台灣農業金融體系從此邁入新紀元。這對於我國農業界而言,可說是一大喜訊,也將是台灣農業金融體系蛻變發展的里程碑。

  農業金融法是確立我國農業金融體系發展方針,促進農業金融改革,引導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發展,協助農業政策推行、農業發展、農漁村建設,並維護農漁民權益的基本法案。在我國加入WTO並積極推動經貿自由化政策的同時,農業面臨轉型升級及產業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農漁會信用部亦面臨經營競爭危機,農漁會信用部的財務及營運狀況若無法儘速改善,將因而連帶影響農、漁會其他業務之推展,終將危害農業之發展、全體農民之福祉及社會的安定。由此可見,在農業金融法實施後,以其為基礎進行持續的農業金融革新仍有其必要性。

  在農業金融法施行後,我們可以從制度面對我國的農業金融體系進行改造修繕工程,以創造對全體信用部更為有利的經營環境與更寬廣的發展空間:未來將由政府與全體農漁會共同籌資成立全國農業金庫(政府股權將從成立初期之四十九%逐漸降至二十%以下),作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農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全國農業金庫除了應收受信用部之轉存款外,也應對信用部進行資金融通。此外,全國農業金庫亦應對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進行業務輔導、財(業)務查核、金融評估以及績效評鑑。全國農業金庫與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間也將共同利用資訊。由此可見,全國農業金庫將於農業金融體系內扮演小央行之角色,除了積極接受信用部轉存款,由較專業之金融人才運用於更寬廣的海內、外金融投資業務外,也對資金不足的個別信用部提供融通,可使全體信用部資金之調劑更為圓潤,資金之利用效率及獲利率更為提高。全國農業金庫更可透過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方式將盈餘回饋給農漁會。此外,轉存款機制若能運作順暢,且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在授信業務上若能取得分工共識,更可因而改善信用部之授信品質,降低其逾放比率及呆帳風險。

  全國農業金庫對全體信用部業務、財務及績效之輔導、查核及評鑑更可協助信用部管理機制與營運體質之改善。對於業務經營不善、財務狀況不佳之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除可提供緊急財務支援外,亦可協助政府出面輔導。全國農業金庫亦可協助信用部培訓專業金融人才,研發推廣新種業務及商品。此外,全國農業金庫更可依信用部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委託其辦理銀行業務,可因而擴大優良信用部業務範圍並提升其營運競爭力。尤其值得強調的是,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透過資訊及通路共同利用,可使整體農業金融機構緊密結合為一休戚與共的生命共同體,發揮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的策略聯盟實質效果。惟農業金融體系能否永續發展,實有賴於全國農業金庫的健全經營,並帶動信用部的發展。因此,吸收優秀人才加入農業金融體系應是當務之急,政府也宜在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初期提供必要的協助,促其成長茁壯。

  除了與信用部建立緊密的業務策略聯盟夥伴關係之外,全國農業金庫也可協助政府,促進農業政策的推行與農業政策目標的達成。我國加入WTO後,將加速農業部門產業結構的調整,國內農業在生產、生活、生態兼顧的方針下將逐漸轉型升級為高科技、高附加價值、高資本投入的精緻產業。因此,農業部門對資金的需求將由弱轉強,尤其是生物科技產業的研發資金需求、休閒遊憩農業方面的建設資金需求,透過農民或農業組織整合產銷以擴大出口應運而生的產銷自動化、資訊化、企業化、國際化之資金需求與市場開拓資金需求等,將特別殷切。此外,農漁民及鄉村地區居民對於非生產性之生活資金需求在質與量方面都將逐漸增強,對農業金融機構服務項目之需求將更為多樣化。政府為加速農業產銷結構的調整並照顧農漁民福利所投入的大量農業資金,也有賴農業金融機構更積極密切的配合,以協助農業政策目標的達成。

  原則上,以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為主體的「系統性農業金融」在體系建構完整並經專業立法予以制度化的管理及保障後,政府即宜盡量尊重市場機能,減少對其不必要的干預(不論是刻意的保護或限制),而以農業專案貸款為主體的「政策性農業金融」才是政府為了彌補金融市場失靈現象而對農業部門加以扶持補助的施政重點。換言之,農業金融體制在草創初期,各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大多會刻意予以呵護,以法規制度區隔農業金融與一般金融市場,或賦予特權、提供優惠,扶植其茁壯;但是,一旦農業金融體制建構完善並能妥善運作,政府即避免對其進行不必要的干預,以確保體系之運作效率,使其能自力更生,永續發展。

  農業金融法在政府的推動及各界共同努力下,終於正式施行。我國農業金融體系地位因農業金融法而得以確保,農業金融體系的架構因農業金融法而得以確立,農業金融體系的改革方向因農業金融法而得以遵循,農漁會信用部的經營發展因農業金融法而展現生機,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因農業金融法而呈現更美好的願景。

  但是,農業金融法的施行不是農業金融改革工作的結束,而是此一長期再造工程另一個階段的開始。農業金融法固然不是解決所有農業金融問題的萬靈丹,但確實是據以建構更為完善的農業金融體系,推動農業金融革新的根本準則。農漁會及其信用部未來是否得以永續健全發展,更有賴於農漁會組織再造及農業金融改革的持續進行。

  客觀環境給予農漁會信用部蛻變再造的契機,衷心期盼農漁會界能珍惜、掌握、善用這個得來不易的機會,痛下決心,摒除私念,發揮最大的智慧與力量,使農漁會信用部和全國農業金庫緊密結合為一共存共榮的命運共同體,同心協力再創台灣農業金融體系的第二春。(作者吳榮杰╱台灣大學教授兼台灣農村經濟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93年1月3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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