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興銀行超貸弊案 王玉雲判刑7年4月
〔記者劉志原、李永盛╱台北報導〕中興銀行超貸弊案的主要被告,昨天都遭判重刑,台北地方法院宣判,中興銀行前董事長王玉雲、台鳳集團前總裁黃宗宏等六人,違法向中興銀超貸逾八十億元,涉及背信及業務侵占等罪,王玉雲被判刑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五年;時任台鳳集團總裁的黃宗宏被判刑九年,褫奪公權四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億元;前中興銀總經理王宣仁被判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另三名被告被判刑三年半至四年半不等。
本案承辦檢察官起訴時,對被告都具體從重求刑,而法官認同本件超貸掏空案的金額巨大,對國家金融造成嚴重危害,也從重量刑。
王玉雲家人昨表示,應會提起上訴;王宣仁的家人則說,收到判決書再考慮。
本案於八十九年起訴,台北地院去年十二月辯結,審判長宋松璟經一個多月,每天加班趕判決書,昨天宣判,判決書共一百五十餘頁。檢方原本起訴認定超貸金額為七十餘億元,但經承審法官逐筆清查,發現金額應為八十餘億元,至於本案中興銀向王玉雲等六被告,訴請賠償七十餘億元部分,則移由民事庭審理。
法官認定,王玉雲等六名被告犯行明確,黃宗宏刑期最重,是因黃宗宏不僅向中興銀超貸,還侵占台鳳資產一億餘元,觸犯刑法背信及業務侵占罪,兩罪併罰應執行九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億元。台鳳前協理陳明義也被認定觸犯背信及業務侵占罪,合併應執行四年半,褫奪公權四年。
分散借款 集中使用
中興銀天母分行前經理吳碧雲、蘆洲分行前經理李東興,則被法官認定與王玉雲等人聯手對台鳳集團違法放貸,損及中興銀全體股東權益,涉及背信罪,且為連續犯,判決吳碧雲四年半、褫奪公權兩年;李東興被判三年半、褫奪公權兩年。
判決書指出,八十七年間,台鳳公司股價大跌,從每股兩百五十七元下挫至五十餘元,台鳳面臨融資追繳壓力,黃宗宏遂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貸款,但中興銀卻違反「對同一關係人」放貸不可過度集中等規定,核貸五十四億餘元,但這仍不足以補足其資金缺口,王玉雲等人遂再指示所屬對台鳳集團違法放貸,期間還由台鳳員工至中興銀金庫搬運現金。
審判長宋松璟指出,中興銀在王玉雲指示下,讓黃宗宏以人頭戶「分散借款,集中使用」的方式,共貸得八十餘億元,但八十八年十月起,人頭戶不再繳息,造成鉅額呆帳損失。
不當授信 另有50件
中興銀行涉及相關不當授信弊案,除了昨天台北地院判決的蘆洲、天母分行超貸案外,該銀行台北、東門等多家分行等,另涉及約五十件不當授信案,造成該行損失金額高達數百億元,目前正由高檢署及台北地檢署協同偵辦中。
檢方偵辦中的中興銀行不當授信案,放貸對象包括禾豐、亞世、台鳳等知名集團,檢方正追查其中所涉不法,以釐清銀行當時的決策管理階層、核貸人員及貸款人的責任歸屬。
針對這些案件,台北地檢署去年十月底也曾傳訊王玉雲,他應訊時否認有超貸、掏空情事,檢方雖將他釋回,但早已將王玉雲及其子王志雄、前總經理王宣仁等人限制出境,並改列為被告,涉及的罪嫌包括背信、偽造文書、違反證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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