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座椅 取締靠目視
〔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六月一日起將實施兒童安全座椅政策,為免員警帶著磅秤執法不便,交通部與地方縣市政府、警政署等單位研商後,決定由員警自行「目視判定」,既不量兒童體重、也不查戶口名簿,取締標準趨向寬鬆認定。 交通部官員坦言,這項新政策是宣示作用大於實質意義,重點不在警方有沒有執法取締,而是希望家長都能為家中寶貝著想,以安全座椅保障安全﹔而且在有明確法源依據下,若真有違規,員警還是可以依法告發。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的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的嬰兒用臥床﹔年齡逾一歲、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十八公斤以下的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的幼童用座椅,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由於幼童沒有身分證,年齡認定必須仰賴戶口名簿,而且幼童究竟有沒有超過十八公斤,恐怕也不是員警看一眼就知道的,因此執法上極有可能產生爭議;交通部為此特別與地方縣市政府、警政署等單位研商,希望明訂執法原則,既可讓員警遵照辦理,也可避免取締糾紛。 交通部官員指出,各單位都認為兒童安全座椅措施不影響第三者的安全,因此不必像取締酒後駕車行為一樣,採取強力的重度執法,員警也不可能帶著磅秤,一一攔檢車輛及量測幼童體重,清查年齡身分也有困難,因此將完全由員警目視判斷。 官員表示,員警可以詢問家長的方式,確認小孩的年齡、體重,如果幼童明顯小於四歲或體重低於十八公斤,家長也坦承不諱,員警當然就可依法開單﹔即使家長說明不實,但員警判斷仍認定違法,還是可以告發,家長可以提出申訴,相關爭議再由監理單位處理。 警政署強調,兒童安全座椅政策不是為了要處罰,或是政府想增加一件五百元的罰鍰收入,因此員警不至於嚴格取締,小孩剛好十八公斤也執意開單,警政署將依交通部指示的低度執法,通令各縣市警局配合,自六月一日起勸導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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