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黨產處理 財部提10原則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政黨不當黨產歸還政府專案小組」昨日與國民黨代表會談時,提出十項國民黨黨產歸還處理原則,包括已移轉、被徵收的不動產應加計五%的法定利率返還等,林全說明,專案小組是以「債權債務關係」來訂定通案處理原則,國民黨也可提出意見。 專案小組昨日提出的「中國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所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仍登記為該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者,協調其歸還國戲。 但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歸還國庫前塗銷登記,辦理塗銷登記有困難者,協調其按市價補償國庫;有被占用者,除符合國有財產法出租要件者,得按現狀歸還國庫外,應先於歸還國庫前排除占用,排除有困難者,協調其按市價補償國庫。 二、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不動產,其所有權已全部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者,協調其返還處分價款,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計利息。 三、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不動產,其所有權已全部或部分被徵收者,協調其返還徵收補償費,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計利息。 四、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不動產已拆除改建或部分移轉者,協調其按基地市價補償國庫。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取得之國有不動產,原有支付對價者,得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計利息於補償價款或處分價款內扣除。 六、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已依法租用之國有不動產,由管理機關重新協調租賃條件改訂租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七、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依約定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由管理機關請求該黨或其附隨組織繳交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地上建物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後,使用人符合出租規定者,房地得併同出租。 八、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未取得國有不動產之使用權源者,由各機關請求該黨或其附隨組織協調依民法不當得利繳交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或依規定出租。 九、第一點及第四點之補償費、第二點之處分價款及利息、第三點之補償費及利息應以現金返還或以等值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償。 十、第九點之有價證券以雙方達成協議當日公開市場收盤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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