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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員收入應以薪資所得課稅

〔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保險業務員與財政部賦稅署對於業績給付課稅問題僵持不下,保險經紀人遂透過行政救濟方式提出訴願,財政部訴願會支持賦稅署立場,強調保險業務員招攬業績給付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而是薪資所得,不得自行扣除20%的成本費用,一旦短漏報所得,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民國88年間,賦稅署曾經發過解釋令,明訂保險業務員的收入屬於保險公司的聘僱關係所取得,屬於薪資所得,但保險業務人員卻認為,其招攬業績所得應該是執行業務所得,並積極向財政部爭取以執行業務所得方式課稅,卻未得到回應,因雙方立場迥異,保險業務人員遂將招攬業績給付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造成事實,透過行政救濟方式向財政部訴願會提出訴願。

  訴願會表示,由於保險業務人員不服其業務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申報,而遭到國稅局通知補稅,遂提出行政救濟,近幾年,每年約有10-20件訴願案件,為此,有必要重申賦稅署的立場。

  訴願會表示,所得稅法所稱的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以及著作人等等,即是個人以特定技能自立謀生者。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的報酬,就算是招攬業務給付,性質上仍然是屬於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收入,應列入薪資所得,非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不得扣除成本費用。

  訴願會重申,保險從業人員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其收入列為薪資所得申報,不可自行扣除20%的必要成本與費用,一旦短漏報所得,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93年1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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