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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要嚴守法定程序
☉李子哲
每到選舉,「監聽」就被炒得沸沸揚揚,國會殿堂到處充滿「監聽」的聲影。
在國家法益高於個人法益之下,監聽存在許多民主國家,但這種犧牲民眾隱私成全社會公義的法規,從未得到大眾的信賴。美國一九九四年所通過的通訊案件業者配合辦案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t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簡稱CALEA),十年來一直被法學界與人權團體批評為政府控制科技以宰制人權的惡法,尤其關於聯邦調查局不斷要求電信業者配合執行監察,以提升其執法效率及業者配合執行監察之義務範圍究竟多廣的問題,幾乎是美國國會年年舉行聽證檢討或爭取修法的對象。
國內電信監聽業務始於警備總部,後因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動戡法律也於八十一年七月卅一日失效,行政院乃於八月一日通令調查局,依調查局職掌電訊的偵查與監察的職責,統籌辦理重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的執行業務。
八十二年,立法院司法、國防等聯席會鑑於「通訊監察法」字面上只強調通訊監察,無法彰顯監聽法制化的積極目的--保障國民秘密通訊的權利,決議更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規範偵查機關,沒有必要不得以監聽方式蒐集證據進行偵查。八十六年,監聽的權責機關改為警、調雙軌制。
八十八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完成立法。 日前,國民黨組發會主委丁守中指控遭到監聽,警情系統一概撇清,唯有調查局長葉盛茂回答立法院長王金平:「丁守中並無違法事件遭到調查,調查局沒有監聽。」葉盛茂沒有迴避自己的職責,但他強調監聽目的正當性與程序的合法性,讓民眾對調查局多了一份信任。
監聽工作本是社會中「必要之惡」,執行機關應該嚴謹遵守其程序及內容,使這種「惡」的損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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