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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坐之間 凸顯法庭位階不平等
記者陳正王╱特稿
陳水扁總統昨天站著應訊兩個半小時,除了凸顯以一般民眾應訊的身分外,也間接點出了司法官與被告、證人分別坐、站之間的威權象徵,與司法講求實事求是的原則並不相符。
我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審判庭中,除了審判官(即法官)外,包括被告、證人、律師或甚至檢察官發言時,都必須站立。
至於檢察官訊問,由於檢察官隨處都可以作為偵查處所,因此法院組織法中並無對偵查處所的相關規定,但目前在全台各地檢署偵查庭的實例中,除了檢察官、書記官、通譯坐著外,被告或證人同樣都必須站立應訊,當然年紀較長或身體不適的民眾,地檢署會給予「坐立」的優待。
但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早已引起不少法界人士的質疑,因為除了這種坐、站姿勢的不同,法庭或偵查庭中的佈置,法官或檢察官的座位都高出地面一大階,其中都隱含了司法官與被告、證人的位階高低,具有濃厚的威權意味。
無論法庭或偵查庭,其目的都只是要「追求真相」,而「嚇之以威」恰好是追求真相的忌諱,法庭或偵查庭中,應該是以「說理」為主,不應該充斥位階差異,讓被告或證人先天就「矮」了一截。
美國法庭則恰好相反,除了並不限制證人必須站立外,更特別將證人席位安排與檢察官或律師一段距離,以免檢察官、律師等人的表情、手勢、口氣或舉動過分接近證人,導致可能威脅或影響到證人的言辭。
再從法理來看,無論是民事或刑事訴訟,被告和法官、檢察官的關係應該都是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兩者間應居於對等地位,不應該有高下之別,何況是協助辦案的證人,更不應該在司法官前,因為必須站立而顯得地位低了一截。
法庭中只有法官可坐著發言的規定源自法院組織法,要修法可能還要一段時間,但無關法律修改的偵查庭中被告、證人都必須站著應訊的慣例,或許可以在社會討論達成共識後盡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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