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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七法修正 金融犯罪重罰

  銀行法修正 刑法未配合

〔記者陳鈺婷、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七項金融法案修正案,但因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出現程序瑕疵,民進黨團已提出復議案,仍待處理。此外,由於修正銀行法未能同時配合修正刑法,導致數罪併罰的罰金額度有不同結果,影響法官無法做出判決,堪稱另一問題。

  立院三讀通過的金融相關法案,大幅提高重大金融犯罪的刑責,一億元以上「巨額金融犯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並提高銀行負責人與職員背信刑責,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施行後,將依「從新從輕」原則處理。

  遇數罪併罰 罰金兩標準
  對金融七法修正案三讀,法務部表示,銀行法中關於易服勞役的條文,當涉及「數罪併罰」情形時,刑法未配合修正,將出現兩種罰金的結果,法官不曉得要採用哪一標準,將導致無法做出判決,立院有必要儘快讓刑法修正案配合完成修正。

  資深法界人士表示,昨日之前,名噪一時的楊瑞仁侵吞國票公司近百億元案,因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易服勞役最長六個月,楊瑞仁在此案被判刑十三年,併科三十億元罰金,但併科部分若楊瑞仁易服勞役,一天代價是一千六百六十六萬多元的「天價」,對重大金融犯罪根本沒有遏止效果。

  因此法務部已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易服勞役最長延至一年,後來行政院希望增加至三年,法務部指出,樂見昨日立法院通過併科一億元罰金以上,易服勞役增加到三年。不過,因法律不溯既往,楊瑞仁被處併科罰金部分,仍只要易服勞役六個月,新法對他沒有影響。

  三讀有瑕疵 已提出復議
  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原已完成三讀,後發現議事人員於宣讀條文時,由於條文版本漏植犯罪者在偵查中自白的減刑規定,民進黨團昨晚緊急提出復議,也影響到這次修法重要內容實施時程。這次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增訂,律師與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務或簽證報告的責任,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市場交易穩定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應停止其執行簽證工作,然相關有助打擊金融犯罪的規範也將隨復議案而須延至下會期處理。

  鑒於金融犯罪多屬具相當隱密性的「智慧型犯罪」,不易偵查發覺,這次修法參考「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自首條款」,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次修法也增訂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人外,屬犯罪者所有,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修法也增訂對犯罪所科罰金無力完納者提高「易服勞役」規定,犯相關金融罪刑所科罰金達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所科罰金達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

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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