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應濫用偵查權
☉顏榮松、葉耿旭、王百玄、陳俊秀、李白松、簡光昌
據報載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針對頭目津貼政見的他字案件,傳喚陳總統到偵查庭作證。看到這個新聞,身為檢察官的我們直覺上認為怎麼會如此草率,簡直把傳訊國家元首當兒戲。更奇怪的是一連幾天,也不見檢察機關的首長出面對這種行為表達反對的立場,大多數是和稀泥地表示並不違法或這是檢察官的權力。然而,合法性只是檢察官行使偵查權的最基本要求,合理、妥當地行使偵查權才是一個理性檢察官所應有的表現。為了表示檢察官還是有自省的能力,基於以下的理由,我們對於李子春檢察官這種濫用偵查權的行為,公開表達不認同的立場。 一、違反三權分立、相互尊重的憲政法理 從民主政治三權分立,相互尊重的憲政法理而言,不管李檢察官個人對陳總統是否有意見,畢竟總統依憲法的規定是代表國家,國家為尊重總統崇高的職位,在憲法第五十二條特別規定除內亂、外患外,不受刑事的訴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也規定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其所在詢問之。其原因除三權相互尊重的法理外,也表示對總統國務繁忙及職位崇高的尊重。像前美國總統柯林頓受法院的要求作證時,法院也同意他以錄影帶的方式來作證,以表示對總統的尊重。本件李檢察官傳喚總統出庭前,是否曾想到上述的憲政法理?是否曾想到總統如不到庭時,誰敢拘提及拘提時可能引發的憲政危機等問題?假如檢察官職權的行使,不用考慮必要性、妥當性及符合比例原則,想傳誰就傳誰,連總統也不例外的話,以我國民眾喜歡告政治人物及官員的風氣,此例一開,那總統、行政官員每天光應付檢察官的傳喚,大概也無多餘時間辦公了。 二、違反檢察一體的法制 再從檢察一體的法制而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明文規定檢察官應服從檢察總長及檢察長的命令;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檢察官的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檢察官辦案依上述法律應服從檢察總長及檢察長的命令,檢察官行使偵查權時,是否合理、妥當,檢察總長、檢察長是可以指揮監督的。 法院傳喚國家元首作證一事,在世界各國都認為茲事體大,而本件還只是他字案件的調查階段更應審慎。李檢察官如因案情需要,確實有傳訊陳總統的必要,依檢察一體的法制及行政倫理,至少也應由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就近訊問總統,才符合體制,不應僅由地檢署的檢察官來訊問總統。然而,李檢察官為了避開檢察長的監督,竟親自手寫傳票及郵寄,完全違反了上述檢察一體的規定,難道這樣還沒違法嗎?如果檢察首長們對這種挑戰檢察一體的違法、濫權行為,不為適當的處置而一再姑息的話,以後檢察長還指揮得動檢察官嗎?檢察官連總統都不放在眼裡了,檢察長算什麼?如此惡性循環,終將使檢察一體的體制徹底崩潰,花蓮地檢署一再發生爭議的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違反檢察實務的運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在實務上,連偵字案件的被告,法律都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何況本件還是他字案件,傳喚證人更應謹慎。實務上,所謂他字案件就是犯罪事實或嫌疑人不明,先分他案,等嫌疑人明確且犯罪事實明朗,再分偵案偵查。本件還在他案的階段,且據報載李檢察官尚未調閱民進黨的會議紀錄或傳訊參與會議的人,在嫌疑人及犯罪事實都還不明的情況下,就直接傳喚元首,明顯地違反實務的運作。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顏榮松 檢 察 官 葉耿旭 王百玄 陳俊秀 李白松 簡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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