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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由豪傳拘不到 法院才通緝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被列為十大通緝要犯之一的陳由豪,在致陳水扁總統的公開信中指稱自己是「政治新難民」,並對行政院將其列名通緝要犯的理由提出駁斥,質疑檢察官在東華案中以「莫須有」罪名將他起訴,政治斧鑿斑斑可見。
陳由豪表示,十大通緝要犯中,本無他與張朝權二人,但在高層指示下將他們二人列入,其政治企圖豈不自明;而根據行政院的說法,將他列入十大通緝要犯的理由有二,一是東華案,二是指控他「錢進大陸、債留台灣」。
有關東華案,陳由豪說,此案係指他不法挪用東華開發公司八億八千餘萬元之事,該案調查局北機組經四個月的調查,於二○○二年七月的報告中指出,訴狀所指多與事實不符,可能出於經營糾紛挾怨報復或兩人民事債務,故於十月底報結。
不料事隔近一週,又再行調查,且其結論與檢察官之起訴,處處皆加以莫須有罪名。
陳由豪說,東華案不合理之處有六,包括:第一、他與夫人在檢察官認定的犯罪時間,並未擔任東華任何職務,亦未接受東華及股東委任處理公司事務,何來背信罪?第二、東華將資金貸予東帝士關係企業,皆依法辦理,關係企業亦已陸續將所有借款本金還清,東華股東權益並未受損,且檢察官也查明他已返還八億八千萬元,又何來掏空之情事?第三、起訴書中所指東華之借貸,均為八年以前之事實,且當時均已還清所有借款,並未損及股東權益,事隔近十年,監察人蔡炳煌竟以不存在之罪名指控他,而檢察官卻以此羅織並將他入罪,更讓人懷疑其背後的政治陰謀。
第四、有關借款利息實際均已付清,唯東華並未以利息收入入賬,此為東華之誤,與他何干?第五、即使是八百萬元的利息尚有爭議,但政府卻以此將他列為十大通緝要犯第六名,追緝急迫性竟優先於犯有殺人、強盜罪之薛球等人,顯有牴觸司法上之平等原則。
第六、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其夫人目前身體不適於長途旅行,他本人身心既不足以承受司法審訊之巨大壓力,對於限制出境,形同軟禁之身心煎熬,亦難承受,無法應訊,實不得已也。
至於指控他「錢進大陸,債留台灣」,陳由豪說,東帝士關係企業大部分資產遠遠大於負債,僅少數公司係因房地產跌價造成資產縮水,並非將資金非法挪用;更何況,近年來各公司均積極償還銀行之貸款,負債已大幅降低,至於大陸地區的投資,總金額僅二百餘萬美元,均依法向政府申請並獲得同意。
陳由豪說,此時回國只會被無情的政治「再一次強暴」,且所有法律問題將因政治失焦;離開台灣,已成了浮萍,只要身體稍許可,而且當司法不受政治干預時,一定會回來迎接他的清白。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針對陳由豪公開信中,自稱被以莫須有罪名起訴、通緝,台北地檢署昨天嚴正反駁,表示本案是由東華公司監察人提出告訴,不可能有所謂的「存參後重新偵辦」情事,且陳由豪是因六次傳拘不到,才遭法院發布通緝,其說詞與事實完全不符。
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陳由豪涉嫌連續挪用東華公司存款,總金額高達八億八千五百餘萬元,因違法事證明確,且三度傳喚不到,故於去年三月六日依法將其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兩年六月。
陳宏達表示,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先後三次對陳由豪發出傳、拘票,但陳由豪拒不返國應訊,法官才發布通緝,事後陳由豪委託律師提起撤銷通緝抗告,亦遭高等法院駁回,顯示相關偵審程序,分別由不同司法機關依職權進行,並無任何政治力介入情事。
至於陳由豪宣稱,調查局北機組先前曾將案件報結存參,陳宏達強調,本案是由東華公司監察人直接向北檢提起告訴,北檢分案後,由承辦檢察官郭永發發交、指揮北機組調查,歷經數月蒐證偵結起訴,不可能出現所謂報結存參情況。他呼籲陳由豪應儘速返國面對司法審判,不要在訴訟程序之外,妄加揣測批評,以免自誤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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