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縭42載 訴離才知婚姻無效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結髮四十二載的夫妻,到頭來竟是一場夢? 六十歲的楊姓婦人,不堪結縭四十二年的陳姓丈夫長年施暴,委任律師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律師收案後赫然發現,兩人結婚時並未有公開儀式,依民法規定,婚姻屬無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兩人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本案仍可上訴。 現年六十三歲的陳某,民國五十年間由台北深坑鄉至台東當兵,在一次交友聯誼中,認識當時芳齡十八、任職於台東某鳳梨加工廠的楊女。 兩人情投意合、墜入愛河,不久後,楊女即懷有身孕並產下一子,陳某因不願兒子成為私生子,五十一年間購買結婚證書,由當時深坑鄉長及楊女的一名友人見證,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再持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楊女也成為陳太太。 陳某退伍後,即將「妻子」及兒子帶回台北,夫妻倆合營一家旅行社,新婚初期,夫妻兩人相處融洽,楊女再產下一男一女;但陳某因工作壓力等因素,開始對妻子動粗,當時楊女見兒女年幼,一再忍氣吞聲,直到兒女長大後,才興起離婚的念頭。 九十年間,陳某又因細故毆打楊女,她決定不再忍耐,至醫院驗傷,當時楊女仍想給丈夫一個機會,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未訴請離婚,她在拿到保護令後,即搬至住家的頂樓,希望藉此讓彼此冷靜。 不料住在四樓的丈夫卻於九十一年八月間違反保護令,持螺絲起子拆掉頂樓門鎖,並與她發生肢體衝突,至此,楊女心灰意冷,決定離婚,委任黃顯凱律師進行訴訟並報警處理,陳某因違反保護令已遭判刑四個月確定。 但黃顯凱律師卻發現,陳、楊兩人雖於五十一年間辦理結婚登記,但當時並未舉行公開儀式,結婚證書上雖有兩名證人簽名,但並不符合民法結婚的要件,於是她找來四十二年前的介紹人、證婚人及親友,向法官證明陳、楊兩人並無婚姻關係。 證人向法官指出,陳、楊兩人當時說要讓小孩報戶口,請他們當介紹人,並無宴客,法官認為,陳、楊兩人雖已登記為夫妻,但因無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判決兩人婚姻關係不存在。 結婚,在台灣採行「儀式婚」主義,即須是在「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下舉行儀式,婚姻才屬有效;若不符此兩大要件,縱使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上登載對方是配偶,婚姻仍屬無效。 陳、楊兩人,雖共同生活數十載,且育有三子女,但也不能據此補正「儀式婚」中公開儀式的欠缺,遭法院認定婚姻關係不存在;因此若完成「儀式婚」,即結婚時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屬有效;反之,若兩造至戶籍單位登記為夫妻,僅是完成「登記婚」,若無「儀式婚」,婚姻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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