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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官司大翻案 美18司法人無罪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六年多前,十八位美國的法官及律師,被台灣一位律師向士林地院自訴涉嫌偽造文書後,這十八人竟遭士院判刑拘役五十天,不僅創下我國司法先例,還引發台、美兩國外交風波;該案經有關單位多年奔走,日前翻案,高等法院以我國司法「無審判權」為由,撤銷原判決,諭知全案自訴不受理,並宣告不得上訴。

  這起罕見案例,審判過程曲折離奇,被告身份敏感,一度被判有罪,已屬罕見;而士林地院宣判後的三、四年間,案件審理程序又因故停滯,直到九十年間,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受理士林地檢署所提之上訴,本案才獲翻案契機。

  這起美國現任法官破天荒遭我國司法判刑的案例,最初是一位台籍律師,在美國處理一件有關專業證照被撤銷的相關案件時,認為美國加州DIVISION FIVE第二上訴區上訴法院審判長保拉.透納(譯音)等十八位美籍法官及律師,在案件進行過程中涉嫌共同業務登載不實,而於八十六年間,在台灣具狀向士林地院提起自訴。

  據了解,承審法官林金發審理期間,美方相關被告均未出庭應訊,法官根據自訴人所提資料及審查結果,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及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分別判決十八位美國被告罪名成立,各處拘役五十日。

  消息傳出,立即引發美國政界、司法界譁然;據悉,美國政府事後曾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對此案審判過程及結果,表達高度關切,部分美國參、眾議員也透過私人管道,向我國政府高層傳達相關訊息。

  幾個月之後,士林地檢署認為前述兩件自訴案的判決不合法,遂先後於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主動替被告提起上訴;但因這兩次上訴的時間,距士林地院宣判,已分別將近十一個月及三個月,而法定上訴有效期限僅十日,該律師自訴人遂質疑,檢方所提上訴顯然不合法,並主張案件應就此定讞。

  這起跨國官司訴訟,自此就宛如時光凍結般停滯三年多,外界也不清楚本案是否已「確定」;九十年間,台灣高院突然接獲士林地檢署及十八名被告共同提起「上訴」,再據此簽分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案,案件才重新進入審判程序。

  案件經三位法官審查了兩年多時光,合議庭日前審理終結,認定自訴人所主張十八名被告涉及犯罪,並非法定重罪,且犯罪地與結果地都在境外,加上被告均無我國國籍,依法我國司法並無審判權,因而撤銷原士林地院判決,改判本案自訴不受理,才終結這起情節極罕見的涉外訴訟。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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