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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實驗林與原墾農民「公地放領」之爭議

■曾麗紋、陳玉峰

(續昨日)

三、原墾民抗爭前應有之認知

1. 爭取祖產地固有所有權可提示之資料,如地契、設籍證明,只能主張所有權源,尚不能對抗「公用徵收」或「國土保安」之既定政策。

2. 「以地易地」實乃補償之另一種形式,理應接受。

3. 超越承租範圍之建築或墾伐是屬違約,主管機關有權解約或拆除,墾民不應自斷立場。

4. 轉租、轉讓而取得之使用權,不能與「承租權」同等對待,應事先釐清此一部份之介入。

5.「放領」與「回復所有權」應分道處理:

- 「放領」非法律上可請求之「給付權利」,「得則我幸,不得則我命」;然因「情況變更」而阻斷「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之「平等機會」,依舊可以請求救濟。 - 歷史性因素所截斷之「固有所有權」議題,應提高至憲法層次加以解決,此部份爭議應在公平正義的法律下實現,建議墾民應透過理性管道爭取。

持平看待此一爭議事件,早期公地放領標榜的是「土地分配、平均財富」,在「國治」時期讓大陸移台之榮民因此獲得土地,乃不爭之事實,台灣原墾民在威權體制的邊緣,或多或少被犧牲而投訴無門;而後期的續辦或專案公地放領,更是政策便宜行事下的妥協,因為,此一時期放領之土地以山坡地宜農土地為主,不難想像多少合法掩護非法或就地合法,係藉此政策遂其所願。回顧五十年來「公地放領」之歷程,被舉世公認台灣實行土地改革的「成功案例」,何以依舊紛紛擾擾,未能弭平歷史褶痕?是政策弛紀?是人性貪嗔無底?有多少不公不義假放領之名以行?如今國土潰決,公有山坡地放領政策難脫其咎的情況下,台大實驗林之地原墾農民再度揭旗抗爭,背負的是今天成為眾矢之的的「濫墾」、「濫伐」、「超限利用」等污名之「原罪」,究竟能否獲得公平對待?得到多少社會支持?本文強烈存疑。

總之,在生態保育、國土保安、環境保護的「政治正確」下,這場抗爭終究只是一場「政治角力」的運作,能關注的部份在於「固有所有權屬」之認定,國家有責任還其歷史公道,至於後續國土保安之舉措,則應另闢議場解決。(下篇,全文完)

(作者曾麗紋╱靜宜大學生態研究所研究生;陳玉峰╱靜宜大學生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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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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