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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羈押 須3法官合議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民間千呼萬喚的「即時抗告」制度,一時無法即時立法;司法院為杜絕社會爭議決採緊急「補漏」,昨天擬出注意要點草案,指示各法院指派專人掌控社會矚目案件,凡屬重大、矚目案件就須由三名法官合議裁定是否羈押被告(一般為一位法官);遇有聲押案,一律通知檢方到庭,若是聲押抗告案,也要指派專人立即送卷。

這項新訂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之重大、矚目刑事案件注意要點」草案,共有十一項規定,司法院預定一、兩天內定稿後,立即發布施行。

這項補漏措施有幾個重點:一是,目前司法機關只對「重大刑事案件」有明確認定條件,但何謂「受矚目案件」沒有認定標準,故司法院要求法院指派專人,隨時檢視轄內受到外界關注的案件,注意媒體報導,體察社會輿情脈動,一旦認為是受矚目案件,馬上行政通報。

另法院對這類案件要以「合議」行之,由三名法官共同評議後裁定,不能只由輪值法官獨力審裁。

再者,所有聲押案都須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聲請理由、提出必要證據;書記官和法警要協助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若通知不到,則立即陳報法官,再依法官指示去通知檢察長或相關主任檢察官。

檢方對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應指定專人辦理,立即「跑卷」、立即分案,並應在廿四小時內做出裁定,必要時裁定後也立刻發送卷宗。

法院若欲對聲押被告做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裁定,一定要妥適審酌被告是否有可能違反應遵守事項。

司法院為免未來實務執行時仍有落差,將要求各法院按月彙報聲押案的終結情形與結案日數,以利司法院「查察」。


刑案移送書 須詳列所有犯行

〔記者王瑞德、黃敦硯╱台北報導〕鑑於槍擊要犯薛球、陳益華,及高寶中交保事件的殷鑑,警政署昨天下令全國警方,未來在刑案移送書中,務必詳細敘明嫌犯所涉及所有重大案件,其必須羈押及對社會治安的後續影響,期使法官不致因資訊不足誤判而「縱虎歸山」。

當初抓高寶中的刑事警察局偵二隊三組認為,「本來就該這麼做」,而且這項作法符合社會期待,更能使警方未來調查案情與司法訴訟更為順利。

但一位專案小組核心成員指出,在查獲高寶中後,囿於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的時間壓力,警方大多只能針對高寶中所供述的案情做紀錄,沒有太多時間查證他所言是否屬實,故警方才會請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羈押高寶中,當時是著眼於保全相關證據,且懷疑可能有共犯,同時更預防高寶中再犯,但當初未收押高寶中,使警方面臨證據保全困難的難題。

刑事局偵二隊三組說,警方近日完成相關資料整理後,便開始借提高寶中,包括進行現場模擬,以了解他究竟是如何製作汽車炸彈,以及可否一人獨力將十一個瓦斯鋼瓶搬上車子,進而釐清有無其他共犯參與犯案的可能。

另據悉,許多第一線偵辦重大刑案的資深警探,對法官常以「嫌犯深具悔意、顯無共犯、無逃亡之虞」為由,輕易將重大刑案要犯交保的做法,深感挫折不能認同。

警探認為,一些善良的法官涉世未深、「不食人間煙火」,不知人心險惡,常遭演技逼真的嫌犯哭著欺瞞,呼籲法官走出辦公室,多了解關心社會脈動、人民感受,因為法條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也不能脫離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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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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