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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殺人重罪 院方認同
記者劉志原╱特稿
高寶中十二月十七日被裁定交保,昨天被裁定收押,結局雖然大不相同,但兩次的裁定書卻一致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高寶中有再犯、湮滅證據及串供之虞;既然如此,法官昨天為何裁定收押?關鍵在於,檢方抗告時增列了殺人及槍砲兩項重罪,法官認定高寶中涉及殺人等罪,罪嫌重大,故予收押。
承審審判長李英勇坦言,若檢方這次仍未增列殺人、槍砲兩項重罪,則合議庭也難以裁定將高嫌收押。
此外,審判實務上,檢察官在聲押庭中可當場追加罪名,因此,十二月十七日當晚,檢察官若能接到通知而出庭,就可當庭追加罪名,不致發生風波。
本案也凸顯檢察官到庭論告以及「即時抗告」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訴訟法應該增修明定,聲押案件中檢察官「應」到庭論告;立法院審議修正案時也應「速審」,及早建立即時抗告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合力打造「不縱放不枉押」的制度,避免重大交保爭議一再重演,傷害人民情感,斲傷司法威信。
高寶中遭裁定羈押,在於他涉及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殺人及槍砲罪,罪嫌重大;但這兩項罪名,檢方十二月十七日聲押時並未提出,當時僅提及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公共危險等輕罪。
檢察官職司偵查、舉證,法官職司審判,法官基於「不告不理」的法理原則,當時僅能就公共危險等罪部分審酌,無法自行追加罪名。
「千金難買早知道」,本案的教訓不遠,相關司法機關應引以為鑑,莫再重蹈覆轍。
涉重罪裁押 未來獲釋機率不高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高寶中聲押獲准,台北地檢署表示樂見此項裁定,但認為,法院最後僅以高嫌涉犯殺人、槍砲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作為裁准羈押的唯一理由,對高嫌而言,其實將是最不利的結果。
原因在於,若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是檢方先前聲押所提的串證、滅證之虞或預防性羈押,一旦檢警後續偵查作為告一段落,或高寶中在看守所內的性情考核成績良好,律師就可以羈押理由消滅為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如今法院以高嫌涉犯重罪為裁押理由,即使未來全案偵結,檢方將高嫌提起公訴了,但當初羈押的理由並不會因而消失,則高嫌獲釋的機會恐不太樂觀。
檢方表示,檢方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與專業,所作羈押聲請案的裁定,均給予高度尊重;但若裁定理由與檢方偵查、認知的事實有落差,檢察官基於打擊犯罪的職責,必須依法定程序提起抗告,否則便是瀆職。
檢方強調,本案法院裁定理由,雖對檢方先前所提串證、預防性羈押不表認同,但仍以高嫌涉犯重罪為由裁准羈押,對專案小組而言,羈押高嫌以爭取追查有無其他共犯的時間、空間,目的已達成,故不會再提出抗告,未來若查無其他共犯的事證,全案將會盡快偵結起訴。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昨天表示,不便評論個案,但應可確定的是,北院合議庭一定是本於「法律上的確信」所為裁定,並不是屈從於外界壓力。
另有司法院刑事廳官員說,台北地檢署對本案提起抗告時,追加被告涉及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殺人」等理由,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後,北院合議庭審查過程中,不能去改變檢方所提理由,只能就理由內容來認定是否達到將被告羈押的程度。
而在裁定案件中,合議庭法官也無法對案件事實進行實質審理,故在通常情況下,會尊重檢方追訴的法條和事實,認定被告確有涉嫌足以被押的殺人罪之可能。
司法院的官員強調,換句話說,昨天的裁定結果應該不是首次裁定出現什麼誤失,而是原則上採納檢方新增的聲押理由。
收押高寶中 在於其犯行
記者賴仁中╱特稿
「反台獨炸彈犯」高寶中會被押,不因其「反台獨」訴求,而在於他放炸彈、引爆炸彈,罪行嚴重危害社會安全;這點,社會大眾應該明辨。
未來,高嫌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台北地院昨天開的是裁定審查庭,不是實質審理庭,故本案日後被提起公訴、進入審理程序後,高嫌的殺人未遂等罪,將再由法院透過實體審查來檢視。
一旦殺人未遂行為成立,依刑法處罰殺人未遂犯之規定,原本殺人最輕本刑十年之刑將減半,高嫌可能被判五年,而法官通常會再審酌被告實際犯意、犯後態度、有無前科等情狀,以過去審判實務對照本案目前所知案情,法官不無可能祭出刑法第五十九條的減刑條文,如此,刑度再被折半後,有可能出現僅判處兩年半的結果。
法界人士說,以高嫌目前承認犯行、犯後表現悔意等情,確有可能獲得刑度酌減,但若法官從另一角度論斷,認定高嫌在人車密集場所放置巨大爆裂物,且一旦「完全爆炸」的殺傷威力將極為強大時,也可能以被告「無可憫恕」而保留減刑,高嫌刑度至少五年或五年以上。
但若法官認定高嫌只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話,所犯法條應會回歸到刑法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的「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刑度在一年至七年間,實務上量刑很少在三年半以上;假使法院同時祭出減刑條文,則被告不無可能只被判刑半年到一年之間。
無論如何,有幾個面向值得注意,其一,炸彈犯的不確定殺人犯意,是否適宜輕易將之否決?其二,「訴求型」的炸彈犯若獲原恕,輕刑收場,會不會對有心仿效之徒產生錯誤的暗示?這些都是法官允宜慎重審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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